越南旧摩托车车主在将车辆卖给废品收购点或拆解后,若未办理收回车辆登记证和车牌的手续,可能面临罚款。据第168/2024/NĐ-CP号议定第32条第8款d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主未按规定办理该手续的,个人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罚款,组织将被处以800万至1200万越南盾罚款;除罚款外,车主仍须补办收回手续。

公安部第79/2024/TT-BCA号通知规定,机动车损坏无法使用或报废的,属于须收回车辆登记证和车牌的情形。车主须在车辆进入该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门户申报或直接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并交回登记证和车牌。

VTC News的报道指出,不少人将旧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点或拆解取零件,便以为车辆已从管理系统移除。但登记姓名仍在系统内的车主,可能因车牌或车辆证件被他人非法使用而遇到麻烦;若出现与该未收回车牌车辆相关的违规,车主可能须配合职能部门核实。

对于多年前已出售、登记证遗失或车牌已不存在的车辆,车主仍须申报车辆实际状况及无法提供证件、车牌的原因。登记机关将在收到完整有效材料后30天内核查处理;符合收回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收回证明。全程在线办理且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起不超过8个工作日;直接办理或部分在线办理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报道建议,如持有向废品收购点交接、清算或出售车辆的凭证,应予以保存以备核查;在出售或报废旧摩托车前,应检查证件、车牌并办妥收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