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失業保險金按新規計算。根據《就業法》第74/2025/QH15號第39條及第374/2025/NĐ-CP號議定,每月失業補助等於終止合同前最近六個已繳失業保險月份的月薪平均值乘以60%,且不得超過繳費最後一個月所在地區月最低工資的五倍。
計算基數是繳納失業保險的月工資,而非實際到手收入或銀行到賬金額。國家工資制度人員按職務、職級工資及法律列明的職務津貼、超框架工齡津貼、職業工齡津貼和保留差額係數計算;由用人單位決定工資的人員,則按月工資、工資津貼及每期工資中經常穩定支付的補充款項計算。
若離職前六個日曆月中有月份未繳費,不能直接取這六個月,而應向前取最近六個實際已繳費月份。民智報舉例稱,六個月繳費工資依次為800萬、800萬、900萬、900萬、1000萬、1000萬越南盾,平均值為900萬,按60%計為每月540萬越南盾,再與上限比較,取較低者。
領取月數與每月金額分開計算。繳足12至36個月可領3個月;此後每多繳足12個月增加1個月,累計最多12個月。例如48個月符合條件且未使用,可領4個月。此前已用於申領的繳費時間不得重複累加,只有按規定保留的未使用時間才可能計入下次。
享受待遇起算日為提交完整材料後第11個工作日,並非社保機構轉賬期限。第374/2025/NĐ-CP號議定規定,社保機構應在當事人領取享受決定期限屆滿或就業情況通報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領取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醫保,當事人須每月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求職情況;連續三個月不通知可能被終止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