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正在就一项政府决议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拟为纳税人纾困出台特殊政策。草案提出,个人若被冒名或个人信息被用于注册企业、经营户,且该企业、经营户已弃用登记地址,在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申请、公安机关已出具受理文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暂时不适用暂缓出境措施。

暂缓出境是直接影响公民出行自由的管理措施。青年报在评论文章中指出,若仅依据登记信息就采取暂缓出境而未经核实冒名迹象,善意当事人可能因他人的违规行为承担后果,因此建立及时保护疑似被冒名者的机制是必要的。

文章同时提出控制风险的问题:故意违规者可能谎称自己被冒名,以规避暂缓出境措施或拖延履行纳税义务。文章认为,公安机关的受理文件只能证明当事人已报案,并不等于举报内容已经核实并认定为事实,可作为考虑临时保护机制的依据,但不应被视为当然免除法律责任或终止税务管理措施的依据。

文章建议建立客观、有时限的核实流程,明确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与营业登记机关之间的责任分工,尤其要查清谁实际运营、控制并从经营活动中获益,以此区分被冒名者与违规者。文章还提到,英国公司注册机构允许个人在线反映信息被冒用于登记董事等身份,新加坡则通过相关法律对提供企业服务的机构设定注册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文章指出,越南目前在营业登记中使用VNeID核验个人信息是积极进展,有助降低冒名风险,但仍需配合有效的事后核查;同时应建立简便、透明、跨部门联动的被冒名案件处理流程,避免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与相关企业或意外产生的纳税义务无关而在多个机关间反复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