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撤回修订版人体器官捐献法草案中允许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器官、组织及遗体的条款。相关报告已提交国会代表,国会定于11月2日上午在会场讨论该草案。
在10月21日提交国会的草案中,政府曾提出未满18岁者可在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捐献器官,条件是已登记捐献,或生前有捐献意愿并获代表人同意;草案还允许未满18岁者在世时捐献可再生组织,其中15至18岁者可捐给家庭成员,未满15岁者可捐给父母或亲兄弟姐妹。该提议公布后在社会舆论中引发多种意见。
政府在吸收意见报告中表示,已按“仅年满18岁者方可表达意愿并登记捐献自身组织、器官及遗体”的方向修改草案,并删除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的规定。政府称,未满18岁者的登记、变更、撤销须经代表人同意,因此撤销登记及未成年人与代表人意见分歧等问题不再产生。
在组织捐献方面,草案按年龄分列条件:年满18岁且未登记捐献者,只能向亲生父母、亲兄弟姐妹或亲生子女捐献组织;未满18岁者只能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血液及血液成分除外),且须无合适成年捐献者并取得亲生父母书面同意。草案删除了以15岁为界的分组,以及未满15岁者向父母捐献的情形,并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在世时捐献器官。
草案还规定,未满18岁捐献者及其亲生父母均须接受独立咨询;采集机构须成立由医疗、法律、心理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该例采集或移植;判定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医生不得是诊断、指定移植或咨询该捐献者的医生。由于受者仅限于亲兄弟姐妹,不会出现父母既是代表人又是受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