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353号法令于11月1日正式生效,将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从“鼓励就学”转为“强制就学”。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实施机制,明确了适用对象以及各方的责任。
围绕法令中的处罚条款,河内律师团律师武氏红幸(Vũ Thị Hồng Hạnh)表示,处罚仅在存在具体违法行为、有法律依据并经有权机关核实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不应使义务教育变成“孩子一请假家长就被罚”的恐惧心理。她引述第353号法令第6条指出,义务教育须通过国民教育体系或武装力量所属机构实施,因此自发进行的在家教育不当然被承认可替代义务教育;法律不禁止家长自行教授子女,但选择此种形式或在线学习、外国课程的家庭,需确保档案、评估机制及结果认证在越南具备合法性。
SOLA律师事务所经理窦氏娟(Đậu Thị Quyên)律师援引第98号法令第27条说明,阻碍儿童就学行为可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强迫儿童辍学行为可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她同时强调,需区分法律义务与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处罚须依据具体违法行为;若儿童因客观境况无法到校,首要解决方案应是支持而非处罚。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陈伯学(Trần Bá Học)认为,单方面实施处罚很难,因为这一关系具有双向性,教育的主要目标仍应是鼓励和创造条件让贫困儿童入学识字,而非施加罚款压力。窦氏娟还从权利与义务角度分析称,学习权利并不被学习义务所取代,新政策要求国家确保必要条件,使儿童不因贫困或残疾而辍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