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檢驗服務經營條件、檢驗機構及排放檢驗設施的新規定

政府剛剛頒佈了第89/2026/NĐ-CP號法令,規定了機動車檢驗服務的經營條件、檢驗機構的組織和活動,以及機動車的使用年限。

該法令根據經第118/2025/QH15號法律修訂補充的第36/2024/QH15號《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40條和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對機動車檢驗服務的經營條件、檢驗機構的組織和活動,以及機動車的使用年限作出了規定。

第89/2026/NĐ-CP號法令中關於機動車檢驗服務經營的一般條件

符合本法令、國家機動車檢驗機構技術標準、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檢驗設施(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機構技術標準)的規定,並經過組織評估符合國家檢驗機構技術標準。

如果尚未有組織評估檢驗機構,或有組織評估但未能滿足檢驗機構的評估需求,則必須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檢查確認檢驗機構符合國家檢驗機構技術標準。

在建設和運營檢驗機構時,需具備建築、土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資料;符合規定的交通連接和道路接入;遵守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防火滅火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第89/2026/NĐ-CP號法令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條件

關於機動車檢驗服務經營條件、檢驗機構及排放檢驗設施的新規定

面積條件:

機動車檢驗機構的場地是佈置機動車檢驗相關工程的同一地塊,其最小面積規定如下:

a) 對於僅有一條I類檢驗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1,250平方米;

b) 對於僅有一條II類檢驗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1,500平方米;

c) 對於僅有一條綜合檢驗線(I類 + II類)的機動車檢驗機構:1,500平方米;

d) 對於有兩條檢驗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2,500平方米;

đ) 對於有三條及以上檢驗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從第三條起每增加一條檢驗線,面積相應增加:625平方米。

如果機動車檢驗機構與車站、休息站共同佈置,則不適用上述規定。檢驗車間必須符合國家檢驗機構技術標準的規定。

人力資源條件:

必須至少有2名檢驗員從事機動車檢驗的專業工作,其中至少包括:1名檢驗機構領導為檢驗員,以及1名檢驗部門領導為具有至少60個月檢驗工作經驗的檢驗員。

排放檢驗設施的條件

關於面積,法令規定: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檢驗區域的最小面積為10平方米,對應1臺排放測量設備。

對於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檢驗區域有2臺及以上排放測量設備的情況,每臺設備額外增加的面積相應為5平方米。

如果排放檢驗區域的面積與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維護、修理活動共用,則不得妨礙車輛的移動和檢驗員的操作。

關於人力資源:

必須至少有1名檢驗員持有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檢驗專業證書。

此外,法令還明確了機動車使用年限的確定方式如下:對於貨運汽車(卡車)、專用貨運汽車(專用卡車),自生產年份起25年。

對於允許載客9人及以上(不包括駕駛員)的載客汽車、幼兒園校車、學生校車、帶發動機的四輪貨車,自生產年份起20年。

對於帶發動機的四輪載客汽車,自生產年份起15年。類似機動車的車輛使用年限適用上述各類機動車的標準;確保符合各類類似車輛的功能和用途。

基於機動車檢驗數據庫彙總的已過使用年限車輛清單,用於巡邏和檢查工作。

第89/2026/NĐ-CP號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