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單、水費單、暫住登記證能否證明土地穩定使用?

“我正在使用一塊麵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土地,並於2009年獲得了約5000平方米的證書。當地土地登記辦公室答覆稱,由於底圖僅記錄我的地塊面積為5000平方米,因此不同意為我正在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積頒發證書。

未獲證書的部分土地,我的家庭仍正常使用,且無人爭議。現在我想申請為這部分土地頒發證書,可以嗎?獲得證書的手續和條件是什麼?(讀者張文武)

正在使用土地者可獲證書

目前,許多家庭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大於已獲土地使用權證書(稱為證書)的面積。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5條第6款,如果實測土地面積與文件或已頒發證書上記錄的面積不同,但地塊邊界未改變且與相鄰戶無爭議,則在頒發或換髮證書時,土地面積將根據實測數據確定。

如果地塊邊界發生變化且實際面積大於文件記錄的面積,則增加的部分面積若符合條件也將被考慮頒發證書。

具體而言,現行土地法律已在2024年《土地法》第137、138、139、140和141條中規定了為正在使用土地的家庭和個人頒發證書。

在此,該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約8000平方米土地,但僅獲得了5000平方米的證書。從法律角度看,剩餘的約3000平方米土地可視為正在使用但無土地使用權文件,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137條規定。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違反土地法律,不屬於越權分配土地的情況,並獲得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則可被考慮頒發證書。

使用記錄最早土地使用時間的文件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如果這部分土地使用穩定、無爭議、未違反土地法律,則可被考慮頒發證書。

首先,土地必須穩定使用:即土地所有者必須從開始使用至主管機關審查時,將土地用於一個主要目的。

請注意,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將是國家機關確定獲得證書條件、認可土地面積和使用目的以及土地使用者財務義務的重要依據。

《土地法》分為不同階段:如1980年12月18日之前使用土地、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之前、或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

如果屬於這些階段之一,並獲得地方政府確認土地無爭議,土地使用者可被考慮頒發證書。

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不同,將決定國家頒發證書時土地使用者的財務義務。

確定穩定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可基於以下文件:如土地稅繳納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或記錄、法院判決或裁定等。

此外,一些文件如帶有地塊地址的電費單、水費單、居住登記文件或地方土地房屋申報、登記材料也可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時間和目的的依據。

如果土地使用者沒有上述文件,職能部門將基於土地所有者的陳述,結合現狀和地方核實進行考慮。如果文件或土地使用時間信息存在差異,則將使用記錄最早土地使用時間的文件作為考慮依據。

不要求符合規劃

“無爭議”條件理解為地塊未處於主管機關解決土地爭議的過程中。即申請證書的土地部分不屬於鄉級人民委員會正在受理土地爭議調解申請、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爭議調解申請的情況。

鄉級人民委員會也未收到主管機關關於受理土地爭議、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爭議申請的文件或通知。

需注意,根據《土地法》第138條頒發證書不設必須符合規劃的條件。如果土地使用者已在法律規定的時間點之前穩定使用土地,並滿足第138條的所有條件,則國家機關可考慮根據土地使用現狀頒發證書,即使地塊在頒發證書時尚未完全符合規劃。

關於手續,首次申請證書的民眾應直接聯繫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所在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以獲取當地正在適用的具體檔案和程序指導。

同時,民眾也可關注省級人民委員會或農業與環境部的門戶網站,以更新土地行政手續新規定頒佈後的信息。

主動了解和與專業機關交流後再提交檔案,將有助於避免文件缺失並縮短手續處理時間。

在土地行政手續實施過程中,如果民眾不同意主管機關的解決結果,民眾有權對土地管理中的行政決定、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或起訴。

這旨在確保土地使用者在地手續解決過程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