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專家和律師認為,對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進行電子身份認證是必要的,旨在明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提高管理者的責任感,並支持職能部門更有效地進行管理。
最近,在公安部2026年第一季度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局(A05)副局長趙孟雄上校提供了更多關於公安部主導制定的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行政處罰條例草案中提議對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進行身份認證的依據信息。
關於社交媒體賬戶身份認證,現行法律法規已規定社交媒體平臺在越南提供服務時必須進行賬戶身份認證。目前的趨勢是通過移動電話號碼進行身份認證。
在政府的指導下,科學技術部正主導並與公安部合作,指導電信企業與國家居民數據庫進行比對,以清理移動用戶數據。確保用戶數據“準確、完整、清潔、活躍”被確定為在網絡空間實施賬戶身份認證的重要基礎。
趙上校還強調,對於用於管理和運營論壇及社交媒體平臺上大型社群賬戶的管理員,必須對其全部管理和運營活動負責。實際情況表明,許多成員發佈的內容未經嚴格審查和管理,給社會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
因此,對於以下行為:明知但未阻止或刪除違規內容;允許或創造條件讓用戶發佈違規內容;未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等,必須嚴肅處理。同時,社群及其運營管理員也必須履行與現實生活中的新聞機構類似的責任。
評估這一提議時,河內律師團律師鄧文強博士表示,過去一段時間出現了許多內容消極的社群,大量虛假、歪曲、不實的信息對機構、組織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侵犯國家利益以及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對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進行電子身份認證和加強管理是當前階段的迫切要求。
鄧律師評價說,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的責任,包括身份認證、制定活動規則和審查控制內容,是必要的,以確保利益平衡並提高社群管理員對所發佈信息的責任感。
同時,強制對社群管理員進行身份認證有望結束在內容協調和控制過程中的匿名狀態。這樣,每個社群都將有具體的個人署名,對內容和運營活動承擔全面責任。
“當這一條例完善並頒佈後,將成為管理社交媒體平臺、預防高科技犯罪和網絡空間違法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鄧律師強調。
持相同觀點,河內法律大學講師黎仲明碩士認為,目前僅在發生違法行為跡象時,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才有機制提供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的身份信息,而沒有規定在他們不同意的情況下公開個人數據信息的機制。
目前,公安部關於依法對社群管理員進行電子身份認證的提議是“必要且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這一規定需要儘快頒佈,以確保國家管理活動的有效性並保護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黎先生說。
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是誰?
根據目前在越南使用社交媒體平臺的實際情況,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通常稱為管理員 – admin)是在社交媒體平臺(如Facebook群組、Zalo群組、Telegram頻道等)上建立、管理和運營社區空間的個人或組織。社群管理員是群組中擁有最高“權力”的人。
他們可以制定規則,設定成員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他們有權批准新成員加入或移除(封禁)違規成員,也有權在發佈前批准帖子,刪除不合適或違法的評論/帖子。
他們還有權指定審核員(moderators)協助管理。
因此,可以理解社交媒體社群管理員是在線社區的“負責人”,擁有最高管理權,並隨之承擔對其管理範圍內所有信息流的直接法律責任。
*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明雄:
電子監控和認證避免侵犯隱私

我同意,因為這一提議旨在限制利用計算機、電信網絡進行財產侵佔,或利用計算機、電信、技術進行詐騙侵佔財產、入侵信息、數據、個人、謀取私利或其他違法行為。
無法確定社群、身份認證或不規定社群、管理員、群主的責任,為許多對象實施違法行為或藐視法律或輕易實施犯罪行為創造了條件。
然而,管理社群、身份認證、電子認證管理員、規定管理員、群主的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社群、社群使用目的、性質、程度、規模、範圍等進行規定,而不是所有社群都必須進行身份認證和電子認證。
同時,電子監控和認證應避免侵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保護公民權利的隱私、保密隱私、人身權或其他權益。
*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吳氏惠美:
建立對管理員的強制身份認證機制是必要的

從實踐角度來看,我認為當前網絡空間最大的不足是信息傳播權與相應法律責任之間的不匹配。
許多社群活動影響廣泛,卻不受相應的控制和法律標準約束。
管理員的匿名狀態導致在發生違規時難以確定責任主體。
結果是錯誤信息、侵犯隱私和負面內容容易傳播而不受責任約束。
因此,建立對管理員的強制身份認證機制是必要的。同時,需要規定大型社群活動的註冊義務並明確責任主體,這是確保數字環境中信息自由原則與法律責任相結合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