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低於3500萬越南盾的單親母親,撫養幼兒,可優先購買社會住房

政府剛剛頒佈了第136號法令,修改了未來購買、租賃、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收入條件。

據此,購買、租賃、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收入水平,根據對象工作單位、企業確認的工資表計算,將得到提高。

具體而言,申請人為未婚或確認單身者,平均實際收入不超過每月2500萬越南盾。

申請人為未婚或確認單身者,正在撫養未成年子女,則平均實際收入不超過每月3500萬越南盾。

對於申請人已依法結婚的情況,夫妻雙方平均實際總收入不超過每月5000萬越南盾。

根據規定,收入條件的確定時間為連續12個月,從有權機構進行確認之時起計算。

並且根據條件、各地收入水平、對幹部、公務員、職員的住房優惠政策、依法規定的受撫養人數,省級人民委員會將決定調整規定收入水平的係數,但不得超過當地人均收入與全國人均收入的比例。

此外,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決定針對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同一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受撫養人的對象,實施鼓勵接觸社會住房的政策。

對於沒有勞動合同的社會住房購買者,單身確認和收入確認將由暫住地、常住地或居住地的鄉級公安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