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理的決定明確指出:在根據解散方案完成向相關部委、機構和地方移交職能、任務、人事、財務、資產、檔案、文件及相關內容後,停止活動並解散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
同時停止各地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活動。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並組織實施解散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地方交通秩序與安全工作的安排、協調處理按照權限進行。
各部委、同級機構在其任務和權限範圍內負責接收並組織實施此前由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專業法律規定執行的相關任務,確保交通秩序與安全保障工作不中斷。
其中公安部被指派負責跟蹤、彙總情況,與各部委、行業和地方協調確保交通秩序與安全。
該機構還負責彙總數據,根據政府、總理的要求定期或臨時報告,同時接收借調人員、檔案、文件以及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所分配職能和任務的工作。
建設部按照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規定安排、調配公務員、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職位。該部需接收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檔案、文件以及關於所分配職能和任務的工作;按規定接收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財務、資產、辦公設備。
必要時,財政部指導處理經費、財務、資產,以便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繼續依法組織實施交通秩序與安全保障任務。
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組織審查、決算、結清並移交(如有)財務、資產、相關檔案內容,關閉交易賬戶,按規定將印章和印章註冊證書樣本交回頒發機關,向接收工作的部委移交財務、資產、辦公設備、相關檔案和文件。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負責頒佈決定並組織實施解散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將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安排到專業機構。
組織實施移交任務、檔案、文件、資產及相關內容,確保交通秩序與安全保障工作不中斷。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將把交通秩序與安全國家管理任務分配給專業機構和下屬單位。
該決定自6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