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案件內容,方與妻子育有兩名子女,大兒子已22歲。方在外打工,妻子在家經營粥攤。
約2025年4月,因方經常表現出嫉妒,夫妻關係出現矛盾。方搬回親生父母家居住。
到2025年6月,妻子要求離婚,方因此憤怒。2025年6月22日上午,方持一把刀回家,當時妻子正在為顧客賣粥。
方對妻子說:“我照顧你們母子這麼多年,你卻把我當狗對待。”方的妻子不予理睬,繼續賣粥,方隨即用刀連續刺向妻子背部4刀,直至刀柄斷裂,刀刃留在受害者身上。
隨後方立即向公安自首,受害者肺部受傷,因及時送醫搶救,未危及生命。鑑定傷殘率為11%。
在庭審中,檢察院代表認為方的行為具有流氓性質,對社會特別危險。妻子未死亡是因為及時搶救,而非方的主觀意識。這是屬於未遂的殺人行為。
然而,方沒有加重情節,已如實供述,悔過自新。此外,在調查過程中還確認了減輕情節,即從案發前至今,方存在認知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受限的情況。
因此,儘管方被控犯有《刑法》第123條第1款第n項規定的殺人罪,刑期從12年至2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檢察官基於減輕情節建議對方判處8至10年監禁。
考慮到案件情節及檢察官建議的刑期,審判庭宣佈方因殺人罪被判處8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