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以477/489名與會代表投贊成票,國會通過了關於越南文化發展的決議。該決議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規定每年11月24日為越南文化日,勞動者帶薪休假。

同時,在越南文化日,公立文化體育場所的參觀服務費予以減免,具體由主管國家機關決定。

鼓勵人民,特別是青年和兒童,在民族和國家的重大節日參加文化活動。

關於這一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明確表示同意將每年11月24日定為越南文化日,勞動者帶薪休假,這一規定符合第80號決議的主張。

有意見認為,勞動者帶薪休假的規定應在《勞動法》中加以規定,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在吸收說明報告中,政府明確表示,為確保第80號決議及時得到實施,政府請求保留決議中關於越南文化日勞動者帶薪休假的規定。

政府還將指示在修改補充《勞動法》時增加這一規定,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2026年10月)審議通過,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另一項內容是,決議明確規定國家每年至少保證財政總支出的2%用於文化,並根據各時期黨和國家的主張政策逐步增加。

鼓勵為社會文化發展調動資源。

關於這一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政府對必要的財政資源進行全面評估,以確保各項政策的可行性。

繼續研究並提出特殊、突破性的機制和政策,以吸引社會資源投資文化發展。

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在吸收說明報告中,政府已進行核查並明確了文化發展的資源。

包括每年國家財政預算資源,保證至少佔國家財政總支出2%,並根據實際要求逐步增加,完全符合黨在第80號決議中提出的主張,注重調動社會資源。

同時,有效實施國會第162/2024號決議批准的2025-2035年文化發展國家目標計劃投資主張,將確保該決議在獲批後得到實施。

新通過的決議還明確了吸引資源投資文化發展的機制和政策,以及文化領域的投資優惠機制。

同時,還有少數民族文化、民間藝術、傳統藝術以及國家級寶物和稀有古物的保護機制和政策。

決議規定了文化體育領域的人才、特殊職業人才的優待和發展政策。

其中,允許文化、藝術、體育領域的公立事業單位對在國內和國外培養畢業、在文化、藝術、體育領域有特別出色專業成績的人員,以及獲得國家級、地區級、國際級獎牌和獎項的運動員、才華藝術家,實行免考錄用機制。

根據本款規定錄用的人員,享受法律規定的吸引、重用人才政策。

決議還規定了使用國家財政預算的文化創作活動、越南文化產業產品市場的推廣、促進和發展的訂貨、承包機制。

關於數字化轉型和發展數字文化基礎設施、文化藝術基金的政策。

每年11月24日為越南文化日,帶薪休假每年11月24日為越南文化日,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