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佈了關於規定在診療機構治療期間對被適用強制醫療司法措施的人員進行組織管理措施的議定草案。

草案由衛生部制定。

配備監控攝像系統,安排24小時保衛力量

衛生部明確,強制醫療司法措施是《刑法》中規定的特殊措施,適用於在喪失認知或行為控制能力狀態下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員。

此舉旨在確保治療需求,預防危害社會的風險,同時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

草案提出對被指定實施該措施的診療機構應滿足兩組條件。

專業技術方面,機構必須是醫院,設有精神科或精神中心,並持有專科執業許可。

基礎設施方面,強制治療區必須設在精神科或精神中心內。對被適用強制醫療司法措施的人員的住院治療區域、科室、病房的設計應確保進出可控,配備監控攝像系統,安排24小時保衛力量。

空間佈局應符合強制治療病人管理的特點,如防自殺、防暴力。

同時,設有三層門系統,包括病房門、病房共用走廊門、科室或住院治療區大門,並配備牢固鎖具。

每個病房確保有獨立衛生間,安裝可覆蓋全室的監控攝像頭。對於共用病房,可在科室區域內設置共用衛生間,鼓勵使用不危險的材料和設備。

對殺人犯或有多次前科、前科的人員實行24/7直接監視

草案用一條規定被適用強制醫療司法措施的人員接收進診療機構的相關事宜。

起草機構建議規定,診療機構只有在檔案齊全的情況下才能接收被適用強制醫療的人員進行治療。

如果在接收時,被適用強制醫療的人員患有其他非精神專科疾病且處於緊急狀態,則指定機構暫不接收。

反之,聯繫具備相應緊急救治能力的診療機構,將患者先送治後再行接收。

接收後,機構有責任根據患者的實際狀況將其安排在適當的強制治療場所。

若被適用強制醫療的人員是殺人犯或有多次前科、前科,機構必須將其安排在醫護人員和保衛力量提供24/7直接監視的房間。

衛生部建議採取一項或同時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被適用強制醫療的人員和醫護人員的安全。

具體包括:安排保衛力量提供協助,暫停探視,與其他患者隔離,對滋事者實施制服並強制驅離,按規定對進出診療機構的人員、物品、車輛進行管控。

草案規定,採取措施必須符合權限,不得非法侵犯患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