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规定在诊疗机构治疗期间对被适用强制医疗司法措施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措施的议定草案。
草案由卫生部制定。
配备监控摄像系统,安排24小时保卫力量
卫生部明确,强制医疗司法措施是《刑法》中规定的特殊措施,适用于在丧失认知或行为控制能力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
此举旨在确保治疗需求,预防危害社会的风险,同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草案提出对被指定实施该措施的诊疗机构应满足两组条件。
专业技术方面,机构必须是医院,设有精神科或精神中心,并持有专科执业许可。
基础设施方面,强制治疗区必须设在精神科或精神中心内。对被适用强制医疗司法措施的人员的住院治疗区域、科室、病房的设计应确保进出可控,配备监控摄像系统,安排24小时保卫力量。
空间布局应符合强制治疗病人管理的特点,如防自杀、防暴力。
同时,设有三层门系统,包括病房门、病房共用走廊门、科室或住院治疗区大门,并配备牢固锁具。
每个病房确保有独立卫生间,安装可覆盖全室的监控摄像头。对于共用病房,可在科室区域内设置共用卫生间,鼓励使用不危险的材料和设备。
对杀人犯或有多次前科、前科的人员实行24/7直接监视
草案用一条规定被适用强制医疗司法措施的人员接收进诊疗机构的相关事宜。
起草机构建议规定,诊疗机构只有在档案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接收被适用强制医疗的人员进行治疗。
如果在接收时,被适用强制医疗的人员患有其他非精神专科疾病且处于紧急状态,则指定机构暂不接收。
反之,联系具备相应紧急救治能力的诊疗机构,将患者先送治后再行接收。
接收后,机构有责任根据患者的实际状况将其安排在适当的强制治疗场所。
若被适用强制医疗的人员是杀人犯或有多次前科、前科,机构必须将其安排在医护人员和保卫力量提供24/7直接监视的房间。
卫生部建议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确保被适用强制医疗的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具体包括:安排保卫力量提供协助,暂停探视,与其他患者隔离,对滋事者实施制服并强制驱离,按规定对进出诊疗机构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管控。
草案规定,采取措施必须符合权限,不得非法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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