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表明,許多規定在基礎設施適應性、地方執行能力等方面存在“滯後”問題,以及其他諸多不足,需要及時修訂補充。

《年輕報》就擬議修訂補充的《環境保護法》草案中的新內容,與環境局(農業與環境部)局長增世強進行了交流。該草案預計將在第2次國會會議(2026年10月)上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不及時完善法律框架,越南企業將面臨困難

* 您提到了“修訂補充法律的時機”。這是否就是疏通體制瓶頸、減少行政手續的關鍵?

– 《環境保護法》已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帶來了許多積極轉變。然而,實踐也表明一些規定與相關法律存在重疊,部分手續仍復雜。在某些領域,分級分權機制與地方執行能力尚未真正同步。

同時,關於綠色轉型、循環經濟、碳市場或數字化轉型的新要求也提出了繼續完善體制以跟上發展實踐的要求。

此外,當前的國際環境變化非常迅速。綠色標準、減排要求、供應鏈追溯或低碳經濟發展正成為參與全球市場的條件。如果不及時完善法律框架,越南企業將在融入和提升競爭力過程中遇到諸多困難。

可以說,此次修訂旨在疏通體制瓶頸,繼續推進行政手續改革,疏通發展資源。具體化黨的貫穿觀點——“保護環境不是發展的障礙,而是綠色、可持續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基石”。

* 那麼,該法律實施近5年後存在的不足是什麼?

– 儘管法律在行政手續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一些地方的執行仍面臨困難。實踐表明,法律及指導文件的部分規定與投資、建設、水資源、礦產或規劃等相關法律尚未真正同步。企業在某些情況下仍需執行內容交叉的多項手續,導致投資準備時間延長,併產生合規成本。

一些地方在初期應用新規定時仍顯困惑,尤其是在環境許可證、環境登記、事後檢查機制或經濟工具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等管理工具方面。某些領域的分級分權機制與地方執行能力尚未真正同步。

法律的一些突破性新政策,如循環經濟、碳市場、碳信用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雖已實施,但仍需更多時間和適當機制以在實踐中充分發揮效果。

此外,隨著經濟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環境壓力持續加大。大城市,特別是河內和胡志明市的空氣汙染依然複雜。一些河流流域的汙染尚未得到徹底處理,部分地方的垃圾收集和處理基礎設施仍不配套……

從“廢物管理”轉向“循環資源管理”

* 環境影響評價、廢物管理和監測活動中的不足將如何改革?

– 通過2025年國會的監督,基本顯示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正在穩定實施,政策層面未出現重大障礙。然而,實際中仍存在一些困難,如在某些情況下按環境標準確定對象、分類項目仍較複雜。地方之間的評審能力參差不齊,某些環節的處理時間比實際要求更長。

因此,需要朝著繼續簡化項目分類標準、進一步削減低風險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數量的方向進行修訂。根據項目的環境風險水平,大力推動向地方下放權力,簡化評審流程。

在廢物管理方面,許多地方的收集、分類、中轉和處理基礎設施仍不配套,一些地方的處理技術仍落後。由於基礎設施條件和居民生活習慣的差異,源頭分類實施不均衡。國內回收市場發展尚不充分。收集、回收和回收產品消費之間的鏈條尚未形成穩定循環。

生產者、進口者責任延伸制度(EPR)是越南完全嶄新的政策,因此在初期階段,管理機關和企業都需要更多時間來完善執行流程和協調機制。

* 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將如何規定以符合實際?

– 對於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方向是從“行政強制規定”思維轉向“按照實際條件制定路線圖組織實施”。據此,將繼續大力下放權力,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基礎設施條件、處理技術、管理能力自主決定分類的路線圖、方式和方法。

此次修訂的一個非常重要點是繼續加強對組織和個人在源頭分類中的鼓勵和責任約束機制。發揮社區、祖國陣線、政治社會組織在宣傳、監督和形成綠色消費習慣中的作用。

貫穿觀點是從“廢物管理”強力轉向“循環資源管理”。分類後的廢物不再僅僅被視為必須處理的對象,而是逐步成為綠色經濟和低碳經濟的原料來源。

法律草案補充了相關規定,以明確廢物的回收、再利用活動的法律框架。具體規定符合條件可直接用作生產原料、燃料、材料的廢物類型。同時完善回收產品的管理機制,以既推動回收市場發展,又嚴格控制環境汙染風險。

最終目標不僅是減少填埋量,而是逐步形成現代回收工業,從廢物中創造新的價值鏈,有助於減排、節約資源並提升經濟競爭力。

不僅限於解決眼前的垃圾問題,還著眼於長期目標,建設配套的廢物管理體系。將廢物從環境負擔轉變為國家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增長的資源。

在全社會建設環境文化

* 那麼,擬提交國會第2次會議(2026年10月)審議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補充的最大目標是什麼?

– 過去,環境保護工作主要依賴檢查、處罰和行政合規機制。然而,實踐表明如果僅依賴管理機關是不夠的,因為環境直接關係到生產、消費和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微小行為。

因此,方向是建立機制,使每個公民和企業既有責任,又成為參與環境保護的主體。法律修訂不僅停留在行政規定或處罰制裁,其深層目標是在全社會建設和普及環境文化。

堵住環境監測活動中的漏洞

* 您能否進一步分享環境監測活動,如何堵住干預、篡改數據的漏洞?

– 對於環境監測活動,現行法律體系已基本相當完善和同步。然而,主要困難在於執行環節,如許多地方的技術基礎設施不足、數據連接和共享不暢、高素質技術人才缺乏。

特別是,近期出現一些企業干預、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情況,表明在技術控制、數據安全和處理制裁方面仍存在漏洞。

因此,法律修訂方向將集中於增強監測數據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大力推動數字化轉型、人工智能等在自動監控中的應用。完善檢查、事後檢查機制以及對環境數據欺詐行為的制裁措施。

需要跨區域環境控制機制

代表們確認,對2020年《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補充內容均為重大問題,直接影響到國家下一階段的可持續發展進程,並認為需要明確跨區域、跨省協作機制以控制環境汙染。

* 國會代表鄭氏秀英(科技與環境委員會成員):

解決流經多地的汙染河流問題

多年來的實際情況表明,當發生嚴重環境汙染時,責任往往被分割在多個機構之間,如資源環境、建設、工貿、農業、工業區、縣級、鄉級等,最終難以確定誰負主要責任。

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擁有全面協調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投資許可、規劃管理、工業區管理以及動員檢查、監察系統的權力。因此,將責任歸於主要負責人符合權限必須與責任相伴的原則。這是從“事務管理”思維向主動預測、預防和負責到底的環境治理思維的重要轉變。

同時需要清楚看到,如果地方被賦予更多權力但沒有明確的責任機制,很容易導致不惜一切代價追求增長、招商引資卻放鬆環境的情況。過去已有河流、空氣、垃圾汙染以及資源開採失控的慘痛教訓,直接影響人民健康和長期發展質量。

然而,這一規定要可行,需要明確什麼是“導致汙染”。需要區分客觀因素、歷史遺留導致的汙染與放鬆管理、包庇違規或缺乏檢查監督導致的汙染。

此外,當賦予地方更高責任時,也必須增加地方的管理工具。許多省份目前缺乏環境專業人才、缺乏現代監測系統、缺乏垃圾處理預算,尤其缺乏跨區域協作機制。有些河流流經多個地方,汙染產生於一地但後果卻在另一地。如果沒有區域協調機制,很難公平劃分責任。

我建議補充實時環境數據公開機制,以便人民、媒體和企業共同監督。從長遠來看,最重要的仍是改變發展思維。不能再繼續以環境換取短期增長。一個地方可能在幾年內快速提高GDP,但如果汙染持續,醫療成本、生活質量下降、資源損失和人民信任的喪失將大得多。正因如此,強化主要負責人責任不僅是行政制裁,更是國家在新階段可持續發展模式的信號。

* 阮光勳(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團委員、Halcom越南股份公司董事長):

符合實際,尤其是胡志明市和河內

對2020年《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補充聚焦於修改多項重要內容,如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許可證、空氣質量、廢物管理、溫室氣體清單、碳市場以及環境領域數字化轉型。

其中,補充關於空氣汙染預測預警的規定,並允許地方根據排放水平對使用化石燃料的交通工具採取調節措施。這一方向符合實際,尤其是在河內、胡志明市等大城市空氣汙染呈上升趨勢、引起輿論和民眾不滿的背景下。

然而,需要明確跨區域、跨省協作機制以控制空氣環境汙染。因為當前空氣汙染已超越行政邊界,因此需要有協調處理的規定。

同時,需要建立汙染等級框架、相應的應急響應情景,確保主動性和及時性。此外,還應補充關於環境監測設備及數據管理的規定,其中包括明確管理機關對此問題的責任。

草案還建議使用柴油發動機的卡車在參與交通時必須按規定安裝廢氣排放監控設備。

這一規定除積極一面外,若實施也可能給企業和民眾帶來麻煩;同時也會給管理機關造成困難,因為現有汽車已須定期進行車輛檢驗。因此,應考慮提高廢氣排放標準或縮短有關廢氣排放的檢驗週期,以實現更高管理效果。

此次修訂的關鍵點在於提高法律的可執行性。如果法律修訂能明確各級,特別是合併後鄉級的權限、程序和責任,管理效果將顯著提升。同時,規定應設計得易於適用、有具體標準,避免地方理解差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