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該法令,村、居民組的設立、安排、重組、解散和命名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民主、公開、繼承和發揚文化、歷史價值、自然條件和人口規模。
村、居民組的設立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條件和水平相適應,並仔細考慮位置、地形、風俗習慣、民族、宗教、人口特徵和發展水平等因素。
村、居民組的解散在因地理、地形因素變化或因村、居民組重新安排、重組而必要時進行。
據此,村、居民組的標準按家庭戶數規模規定。在河內市和胡志明市:村須有5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700戶以上。
在北部丘陵和山區:村須有15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300戶以上。
在紅河平原地區: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
在北部中部地區:村須有35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450戶以上。
在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區:村須有3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450戶以上。
在東南部地區: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
在九龍江平原地區:村須有400戶以上,居民組須有550戶以上。
若鄉級人民議會決定按規定的組織形式和名稱,則適用相應的家庭戶數規模標準。
對於具有特殊因素的村、居民組,如山區、少數民族鄉、特困村、地形複雜交通不便、居民居住分散的村、邊境海島地區或屬於徵地拆遷移民安置規劃的村、居民組,以及位於島嶼、洲渚、河洲上孤立的村、居民組,家庭戶數規模可低於規定。
省級人民委員會具體指導特殊情況的村、居民組,確保符合地方實際條件、區域管理要求、居民社區活動組織、穩定性和凝聚力,滿足保障國防、安全和領土主權的要求。
若在特殊情況下設立村、居民組,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審查、制定村安排重組方案以徵求人民意見。坊級人民議會決定轄區居民組的安排重組和名稱使用。
若新形成的居民區尚未達到設立村、居民組的條件,鄉級人民委員會提請人民議會審議決定將居民點併入現有村、組。對於因跨省行政單位內墾殖、移民而長期形成的村、組,但不改變鄉級行政單位界線,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統一移交居民社區以方便管理和生活。
村長需滿足哪些標準?該法令還規定村長、居民組長的標準:為經常居住在該鄉、坊、特區的越南公民,年滿21歲以上,優先考慮勞動年齡段內、身體健康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模範作用、在居民社區中有威信、受人民信任。
具備文化知識、能力、經驗和動員組織人民做好自我管理工作和有效執行任務的方法,鼓勵選拔符合要求的專業人才。
具備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未處於紀律處分、刑事追訴或正在執行法院判決、決定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