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式颁布规定各村、居民组按地区划分标准的法令

越南正式颁布规定各村、居民组按地区划分标准的法令

据该法令,村、居民组的设立、安排、重组、解散和命名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民主、公开、继承和发扬文化、历史价值、自然条件和人口规模。

村、居民组的设立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条件和水平相适应,并仔细考虑位置、地形、风俗习惯、民族、宗教、人口特征和发展水平等因素。

村、居民组的解散在因地理、地形因素变化或因村、居民组重新安排、重组而必要时进行。

据此,村、居民组的标准按家庭户数规模规定。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村须有50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700户以上。

在北部丘陵和山区:村须有15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300户以上。

在红河平原地区:村须有40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550户以上。

在北部中部地区:村须有35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450户以上。

在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区:村须有30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450户以上。

在东南部地区:村须有40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550户以上。

在九龙江平原地区:村须有400户以上,居民组须有550户以上。

若乡级人民议会决定按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则适用相应的家庭户数规模标准。

对于具有特殊因素的村、居民组,如山区、少数民族乡、特困村、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民居住分散的村、边境海岛地区或属于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划的村、居民组,以及位于岛屿、洲渚、河洲上孤立的村、居民组,家庭户数规模可低于规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具体指导特殊情况的村、居民组,确保符合地方实际条件、区域管理要求、居民社区活动组织、稳定性和凝聚力,满足保障国防、安全和领土主权的要求。

若在特殊情况下设立村、居民组,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制定村安排重组方案以征求人民意见。坊级人民议会决定辖区居民组的安排重组和名称使用。

若新形成的居民区尚未达到设立村、居民组的条件,乡级人民委员会提请人民议会审议决定将居民点并入现有村、组。对于因跨省行政单位内垦殖、移民而长期形成的村、组,但不改变乡级行政单位界线,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统一移交居民社区以方便管理和生活。

村长需满足哪些标准?该法令还规定村长、居民组长的标准:为经常居住在该乡、坊、特区的越南公民,年满21岁以上,优先考虑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作用、在居民社区中有威信、受人民信任。

具备文化知识、能力、经验和动员组织人民做好自我管理工作和有效执行任务的方法,鼓励选拔符合要求的专业人才。

具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未处于纪律处分、刑事追诉或正在执行法院判决、决定期间。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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