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一個縣建造了一棟房子(面積5米×20米),已申請了建設許可證,但後來他增加了夾層,因此無法獲得竣工認證。請問我父親能否獲得合法的房屋證件?(讀者提問)
律師阮氏秋心回答:
–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48條第1款a項,擁有房屋的家庭、個人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已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根據建設法規定必須申請建設許可證的情況下有期限的建設許可證。
若房屋現狀與建設許可證不符,根據2024年第101號法令第30條第9款b項(關於土地基本調查、登記、頒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以及土地信息系統的規定)的指導:如果有建設許可證但房屋現狀與建設許可證(或有期限的建設許可證)不同,且屬於必須申請建設許可證的區域,則需額外提交縣級建設管理職能部門(現為鄉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建築符合建設法規定的存續條件。
根據2025年第151號法令(關於兩級地方政府權限劃分、授權、分權在土地領域的規定),民眾需聯繫鄉級人民委員會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