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發生在越南金甌省三江溪初中。根據金甌省公安的暫停調查決定,校長陳文心在為學校採購設備時使用了價格高於實際的發票。
被認定的侵佔金額為6,140,000越南盾,違反財務原則的部分為6,900,000越南盾。
早在2024年7月,嫌疑人已自願繳納23,000,000越南盾,超過了需彌補的部分。更重要的是,調查結論承認所購資產對學校有利,實際價值甚至高於支出金額。
這裡可貴的是,訴訟機關選擇了停止。2015年《刑法》第8條第2款早已確立一項基本原則:行為雖有犯罪跡象,但社會危害性不大,則不構成犯罪,而以其他措施處理。一個超過600萬越南盾的差額,已及早彌補,且學校最終受益,很難被視為社會危害。
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款a項,依據第29條第2款a項免除刑事責任,是法律早已預設的合理出路。
此前,上訴法院已撤銷初審判決並退回補充偵查,隨後調查機關允許嫌疑人取保候審。這是一套系統的自我修正過程,今天的停止是其體面的結局。
這一決定的意義超越個人。全國正在熱議如何清晰劃分刑事責任與行政、民事責任。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民營經濟的第68號決議要求優先適用民事、經濟、行政措施,再考慮刑事手段。該精神雖針對私營領域,但背後的原則並非專屬。若違反財務原則的後果不大且已補救,則應以紀律處分和追繳處理,而非必用刑事手段。
發票錯誤是小事,可予放過。但仍需以相應行政制裁處理,犯錯者也須承擔管理責任。歡迎暫停調查的決定,並非鼓勵放縱,而是鼓勵適度和恰當。使用正確的工具處理正確的違法行為,才是懂得節制的司法體系。
最大的收穫不在於一份未宣判的判決,而在於向基層事業單位負責人發出的信號:若他們為了共同利益誠實做事,法律不會急於將他們變成嫌疑人。那是讓人們仍有勇氣做事的關鍵。
三江溪的學校明天仍需要有人為它操心每一張桌子、每一件設備。一個懂得及時停止的決定,歸根到底,也是在為這樣的學校著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