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行政訴訟案件的證人(一起涉及民眾與國家機構土地糾紛的案件)。法院傳喚當天,因我有急事,未能按傳票到庭。請問我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我該如何避免被處罰?
黎世尊(胡志明市)提問。
律師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提供諮詢:

2015年《行政訴訟法》第319條關於處理故意不按法院傳票到庭的行為規定:
1. 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已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故意不到庭,或未經正當理由缺席庭審、會議,且其缺席對證據收集、核查或案件審理造成障礙的,將根據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法院有權決定強制證人到庭,但證人為未成年人的除外。
強制證人到庭的決定應明確決定時間、地點、決定人姓名、職務;證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證人必須到場的時間和地點。
3. 公安機關有義務執行法院強制證人到庭的決定。執行強制證人到庭決定的人員必須向被強制人宣讀並解釋強制決定,並製作強制執行筆錄。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被確定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證人,但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法院傳票到庭,且您的缺席對證據收集、核查或案件審理造成障礙,您將受到行政處罰,並可能被強制到庭。
因此,您需要證明在法院傳喚當天,您的缺席有正當理由,例如有緊急私事無法缺席,或生病、不可抗力事件。若法院接受該理由,您將不會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