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從7月1日起,囚犯每月可與親屬視頻通話一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2025年《刑事判決執行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新法被認為體現了人道主義與紀律、嚴肅相結合。

囚犯何時可以與親屬視頻通話?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補充了囚犯聯繫制度的相關規定。其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電話聯繫方式之外,增加了圖像和聲音連接形式。

具體而言,法律規定囚犯每月可與國內親屬進行一次電話或電子設備圖像、聲音連接,每次不超過10分鐘,緊急情況除外。

監獄長、看守所所長負責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囚犯聯繫,並組織對聯繫過程進行監控。

此外,法律保留現行規定:囚犯每月可寄兩封信。監獄長、看守所所長必須對囚犯寄出和收到的信件進行檢查和審查。

法律還規定,囚犯的聯繫費用由囚犯自行承擔。公安部長、國防部長負責詳細規定。

此前,國防部第82/2026號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詳細規定了人民軍羈押場所囚犯的會見、接收物品和聯繫制度。該通知取代了第182/2019號通知。

據此,囚犯可根據《刑事判決執行法》與親屬進行電話或國內圖像、聲音連接。

對於圖像和聲音連接(視頻通話),羈押場所配備由國防部管理的專用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連接方式,在符合條件時組織囚犯進行圖像和聲音聯繫。

囚犯必須登記親屬的聯繫信息及電話號碼。進行聯繫時,親屬須申報完整信息以確認身份、與囚犯的關係以及預計聯繫時間。

囚犯與親屬的聯繫每月不超過1次,每次時長不超過10分鐘,聯繫費用按規定執行。

囚犯因表現良好而獲增加聯繫次數時,每月可額外增加1次電話或圖像、聲音聯繫,同樣不超過10分鐘。

2026年2月,公安部監獄管理警察局已就通知草案徵求意見,其中補充了包含圖像和聲音的聯繫形式(視頻通話)。

囚犯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的情況

另一項內容:新法補充了關於處理自願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的囚犯的新規定。

據此,囚犯可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但須滿足以下條件:自願捐獻;捐獻對象為囚犯的親屬;健康狀況適合捐獻,且捐獻後能保證繼續服刑。

囚犯須自行承擔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的費用以及捐獻後的健康護理費用。

法律還規定,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的囚犯必須是初犯且犯有較輕或較嚴重罪行,剩餘刑期不足3年。

政府將詳細規定處理囚犯自願捐獻器官或身體部位的程序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