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在省市設立經濟特區

越南司法部已公佈《城市發展法》(原名《特別都市法》)草案的審定卷宗,該法共5章68條。

提出兩種經濟特區認定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涉及經濟特區,並建議將其作為省級以下行政單位。

經濟特區具有戰略地位,按特殊模式組織,並適用突破性機制和政策,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地方、區域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由政府決定設立,並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草案提出經濟特區的認定標準設計嚴格、定量明確,以確保只有真正具備超常發展條件、有望成為增長極的地區才能適用特殊組織模式和機制政策。

草案還提出兩種經濟特區認定方案。其中方案一規定由政府總理決定設立的沿海經濟區須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保障國防安全;人口規模5萬人以上;區域空間相對獨立、易於管控,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

同時擁有國際機場或一類以上海港;且經有權機關確定為戰略發展區域,可發展成為增長極。

方案二則建議由政府規定具體標準。

經濟特區預計不設地方政府層級

根據草案,經濟特區不設地方政府層級,經濟特區人民委員會是國家行政機關,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設立,履行經濟特區的地方政府職能。

經濟特區人民委員會按鄉級預算規定行使國家預算權限。省級人民議會決定經濟特區人民委員會成員數量及結構;副主席人數可多於規定。

經濟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其管轄範圍內公務員、職員、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建議有權機關調整職位、組織結構、編制及工作人員數量,以滿足經濟特區治理需求。

經濟特區將優先吸引戰略投資者,包括投資建設和經營內河旅遊、物流中心、保稅區、高科技園區且投資規模達100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投資者;投資建設海洋生態中心、高科技海洋養殖、海洋公園且投資規模達150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投資者。

投資建設和經營機場、港口基礎設施;港口服務、遊艇運營;連接島嶼的交通工程、自由貿易區、工業園區且投資規模達230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投資者等。

在呈文中,越南司法部表示,目前全球約140個國家設有約7000個經濟特區。在越南,經濟特區等概念尚未在現行法律文件中規定。

越南現有46個經濟區,其中20個沿海經濟區,總面積約90萬公頃。然而,許多經濟區的開發效益與潛力不匹配。部分大規模經濟區運營有限,如雲屯(21.7萬公頃)、雲峰(15萬公頃)、宜山(10.6萬公頃)、東南義安(10.4萬公頃)等經濟區。沿海經濟區因地理位置優越、港口機場基礎設施完善而具有發展潛力,因此需要新的、特殊的制度空間,以大力吸引戰略投資者,完善基礎設施和突破性機制,提高投資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