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格規定錄音錄像
2026年第12號通知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內容之一是關於電子設備使用的規定。
具體而言,該通知第4條第3款規定,未經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許可,不得攜帶傳輸、收集、處理、存儲、交換信息及數字數據的設備(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智能手錶及其他具有錄音、錄像、收發電子信號功能的設備)進入法庭或會議。
訴訟參與人使用電子設備查閱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在線審理或對庭審、會議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必須遵守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安排。
庭上錄音錄像的規定非常嚴格。錄音可以在庭審或會議期間進行。庭審或會議期間的錄像僅可在開庭、宣判或公佈決定時進行。
在庭審或會議期間進行錄音,以及在開庭、宣判或公佈決定時對合議庭、法官進行錄像,必須得到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同意。若對其他訴訟參與人、庭審或會議參加者進行錄音錄像,則須徵得本人及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同意。
禁止直播庭審或會議
此外,通知還規定,參加或出席庭審、會議的人員不得進行直播或在線傳播;不得傳播虛假信息;不得傳播影響審判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及依法辦案的信息;不得侵犯被告人、受害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權;不得違反法律關於保密的規定。
2026年第12號通知明確指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員可能被禁止進入或強制離開法庭、會議場所,受到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或被要求、建議有權機關依法提起刑事訴訟。

需要統一保障記者在法庭的採訪權:法律規定,尚未獲得記者證的記者持有新聞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可在法庭採訪,而法院通知草案則強制要求出庭記者出示記者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