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控錄音錄像規定
第12/2026號通知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內容之一是關於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具體來說,該通知第4條第3款規定,不得攜帶傳輸、收集、處理、存儲、交換數字信息或數據的設備進入法庭、會議,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智能手錶及其他具有錄音、錄像、收發電子信號功能的設備(以下簡稱電子設備),除非主審法官、會議主持人允許。
使用電子設備查閱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在線庭審或記錄訴訟參與人的言論、圖像,必須遵循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指揮。
法庭錄音錄像的規定十分嚴格。庭審期間的錄音應在庭審、會議期間進行。庭審、會議的錄像只能在開庭、宣判或公佈決定時進行。
庭審期間錄音、合議庭或法官在開庭、宣判時的錄像必須得到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同意。若需對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進行錄音錄像,則必須獲得其本人及主審法官或會議主持人的同意。
禁止直播庭審、會議
此外,通知還規定參與或旁聽庭審、會議的人員不得進行直播、在線傳播;不得傳播虛假信息;不得傳播影響審判獨立、公正、客觀的信息;不得侵犯被告人、被害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權;不得違反法律關於保密的規定。
第12/2026號通知明確指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違反法庭規定者可被禁止進入或強制離開法庭、會議,受到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或被要求、建議主管機關依法提起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