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規定,組織和個人在公共活動場所進行錄音、拍攝是否無需徵得被錄音、拍攝者的同意?被錄音、拍攝者是否會被侵犯隱私或損害名譽、人格?(一位讀者提問)
出於安全、秩序目的在公共場所拍攝視頻
律師阮氏秋心回答:
關於在公共場所、公共活動中無需徵得主體同意即可進行錄音、拍攝的規定早已存在,並非從今年年初才開始適用。
根據2023年《個人數據保護法令》第18條,有權機關和組織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以及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在公共場所進行錄音、拍攝並處理所獲取的個人數據,無需徵得被拍攝者的同意。
錄音、拍攝的機關和組織必須告知主體其正在被錄音、拍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上述公共場所錄音、拍攝的規定載於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第32條,機關、組織和個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不經個人數據主體同意,在公共場所、公共活動中進行錄音、拍攝並處理所獲取的個人數據:
錄音、拍攝的目的是執行國防任務、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和安全、保護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從公共活動中獲取的聲音、圖像及其他識別信息,包括會議、研討會、體育比賽、藝術表演及其他公共活動,且不損害個人數據主體的名譽、人格和信譽。
同樣根據該條,進行錄音、拍攝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有責任通過通知或其他信息形式告知個人數據主體其正在被錄音、拍攝。
錄音、拍攝單位必須保護數據
所獲取的個人數據僅可按照處理目的進行處理和使用,不得用於非法目的或侵犯個人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公共場所、公共活動中的錄音、拍攝活動獲取的個人數據僅儲存為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儲存期限屆滿後,個人數據必須按規定刪除或銷燬。
法律還規定,進行錄音、拍攝和處理所獲取個人數據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個人數據。
違反個人數據保護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後果,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此等違法行為若造成損害,必須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