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甌省漁船檢驗受賄案:前副經理獲刑14年

7月20日,金甌省人民法院對6名被告作出判決,涉及漁船登記、檢驗及買賣合同公證領域的受賄和偽造公文案。法院宣佈的總刑期超過53年監禁。

被告包括:阮越潮——原金甌省海洋、海島及漁業監察分局副局長;範登戰——原金甌省水產分局漁船管理及漁產後勤服務處專員;黃文庭——原漁船檢驗中心副經理;阮長恩——原金甌省水產分局漁船檢驗中心檢驗員;黃青忠——原玉顯縣司法處專員;阮明陽(住宋篤鄉),一家造船廠老闆。

根據起訴書,2018年至2023年期間,為謀取私利,潮、戰和庭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籤署漁船登記證、捕撈許可證、漁船食品安全證、檢驗證等。他們收受杜友仁(漁船船主)和阮明陽的賄賂,總額超過20.9億越南盾。

對於阮長恩,司法機關認定其利用檢驗員職務之便,快速製作新造及改造漁船的圖紙,進行設計審定並建議頒發設計審定證書,多次收受賄賂,總額超過4600萬越南盾。

起訴書還認定,黃青忠利用被分配的任務,偽造了40份不存在的漁船買賣合同公證詞,從陽處收受3790萬越南盾。

對於杜友仁,檢察院認定,在案件被發現且未被舉報前,此人主動提交檢舉書,全面供述了各嫌疑人的受賄行為,同時提供了大量重要文件和證據協助調查。因此,金甌省人民檢察院已終止對仁的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委員會認定,各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影響了國家機構的聲譽和透明度,並在社會中造成不良輿論。量刑時,法院考慮了各被告的角色、行為性質、個人情況以及加重和減輕情節。

法院判處範登戰15年監禁,罪名是受賄,附加罰款4000萬越南盾,並禁止擔任公職2年;阮越潮7年監禁,罪名是受賄,附加罰款3000萬越南盾,並禁止擔任公職1年6個月。

黃文庭因受賄和偽造公文兩項罪名被判處14年監禁;阮長恩因這兩項罪名被判處5年監禁;黃青忠因受賄和偽造公文兩項罪名被判處9年監禁。

對於阮明陽,審判委員會判處其3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行賄,附加罰款1000萬越南盾。6名被告的總刑期超過53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