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條例:擴大烈士認定範圍

該條例補充並明確了關於革命有功人員的規定,肯定了對為革命事業、民族解放鬥爭、建設和保衛祖國以及履行國際義務做出貢獻的人員的認可和表彰,這些人員已獲得國家主管機構的認定。

該條例還完善了審查認定革命有功人員的條件和標準,確保嚴謹、符合實際,充分、恰當、正確地認可和表彰對象,並解決過去的困難和積壓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了關於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烈士認定規定。

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傷殘軍人或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烈士認定規定進行修改。根據現行規定,身體損傷率達61%及以上的傷殘軍人,如在縣級及以上醫院有傷口復發治療病歷,且死亡審查記錄確定傷口復發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則可被認定為烈士。

這一規定確保了法律上的嚴謹性,但在許多情況下並不符合實際生活以及人民的習俗和慣例。

為克服實際困難,此次修改後的條例調整為不對身體損傷率達81%及以上的傷殘軍人死亡設定烈士認定條件。

同時,僅規定身體損傷率達61%至80%的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條件。

條例還補充了在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公務過程中因公犧牲的烈士和傷殘軍人的認定條件。

這一變化確保了符合當前打擊犯罪鬥爭的實踐要求以及國防安全任務的特殊性質。

同時,合併了一些規定,以確保關於執行國防安全任務情況下烈士和傷殘軍人認定條件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刪除了烈士和傷殘軍人認定條件中的定性規定(刪除了現行條例中“特別英勇”的表述)。定性標準無法量化為具體指標,導致法律適用困難。

條例補充規定,授權政府決定或授權有權限的機構或個人在檔案缺失但有明確的歷史和實際依據的情況下,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認定革命有功人員。這一規定有助於解決過去在認定確實有功但檔案因革命活動或參加保衛祖國戰爭而丟失或遺失,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秘密活動)的人員方面的困難和積壓問題。

條例還補充了被認定為有功人員的對象以及革命有功人員的優待制度和政策。

其中,補充認定在邊境、海島上執行任務者;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得國家授予戰功勳章者(目前為85,578人)為革命有功人員。

這一補充旨在認可他們的貢獻和奉獻,並及時鼓勵那些在保衛祖國和履行國際義務中功勳卓著的人員。

補充了針對1945年1月1日前參加革命活動的人員(資深革命幹部)和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義期間參加革命活動的人員(前起義幹部)的護理補貼制度。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要點是,根據現行規定,有8個群體享受年度康復療養制度,7個群體享受每兩年一次的療養制度。在此次修改中,條例將部分目前每兩年療養一次的對象轉為年度療養。

具體為:身體損傷率達61%至80%的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病殘軍人、抗戰中被化學毒劑感染的人員。對應151,222人,使年度療養總數增至170,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