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條例:擴大烈士認定範圍

本條例補充並明確了關於革命有功人員的規定,肯定了對為革命事業、民族解放鬥爭、建國衛國及履行國際義務作出貢獻、經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人員的承認和表彰。

調整烈士、傷殘軍人認定條件

本條例還完善了審查認定革命有功人員的條件和標準,確保嚴謹、符合實際,充分、相稱地予以承認和表彰,並解決過去一段時間的困難和積壓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了因舊傷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認定為烈士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是修改關於傷殘軍人或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因舊傷復發死亡認定為烈士的規定。

根據現行規定,身體損傷率61%以上的傷殘軍人,若在縣級及以上醫院有舊傷復發病歷,且死亡討論記錄確認舊傷復發是主要死因,則可認定為烈士。

該規定確保了法律嚴謹性,但在許多情況下不符合實際生活和人民的習俗習慣。

為克服實際困難,本次修訂的條例調整方向為:不規定身體損傷率81%以上死亡的傷殘軍人認定烈士的條件。

同時,僅規定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傷殘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條件。

本條例還補充了職能部隊在執行打擊犯罪任務過程中直接執行任務/公務時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條件。

這一變化確保符合當前打擊犯罪的實際要求以及國防安全任務的特殊性。

同時合併部分規定,以確保更全面、概括地規定執行國防安全任務情況下認定烈士、傷殘軍人的條件。

刪除了認定烈士、傷殘軍人條件中定性性質的規定(刪除現行條例中的“特別英勇”字樣)。定性標準無法量化成具體標準,導致法律適用困難和障礙。

本條例補充規定:授權政府決定認定或授權主管機關、人員在缺少檔案但有明確實際和歷史依據或特殊情況下認定革命有功人員。

該規定有助於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在認定確實有功於革命但因革命活動、參加衛國戰爭或特殊秘密活動等導致檔案丟失、遺失而缺少文件的人員方面的困難和積壓問題。

補充認定有功人員的情形及有功人員優待制度政策

本條例還補充了認定有功人員的情形及革命有功人員優待制度政策。

其中,補充認定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得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的人員(目前為85,578人)為革命有功人員。

此項補充旨在承認貢獻,並及時鼓勵那些在衛國事業和履行國際義務中立功的人員。

補充對1945年1月1日以前參加革命活動的人員(革命老幹部)和從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革命起義期間參加革命活動的人員(起義前幹部)的護理補貼制度。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要點是,根據現行規定,有8個組享受年度康復調養制度,7個組享受每兩年一次的調養制度。

在此次修訂中,本條例將部分目前每兩年調養一次的情況轉為年度調養。

具體為: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病殘軍人、抗美救國戰爭中感染化學毒劑且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人員。對應151,222人,將年度調養總人數提升至17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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