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律師的說法,“慶斯凱”前往TikToker“扇王”家中辱罵、挑釁的本質不在於直播,而在於現實中發生的一連串行為及其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後果。
昨天(8月3日),北寧省第七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對阮文亥執行緊急拘留令,以調查其擾亂公共秩序罪。阮文亥常被稱為“慶斯凱”,網民間稱其為“網絡江湖”。
從網絡爭議到刑事責任的分界線
與此案相關,北寧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同時決定追查胡文科(34歲,住河內市朔山縣)以配合調查。
根據初步核實結果,7月29日,阮文亥與胡文科來到位於北寧省三江鄉的陳庭捷(TikToker“扇王”)的生產廠房。
在那裡,阮文亥走進廠房區域,不停呼喊名字,要求陳庭捷出來見面,認為廠主鎖門躲在房裡。在約15分鐘的社交媒體直播中,阮文亥多次使用侮辱、威脅言辭,要求“扇王”出來道歉。
初步核實結果顯示,該直播同時觀看人數超過20萬,造成治安秩序混亂並引發輿論譁然。
事件起因被認定為“扇王”與裴春訓(即“花紅訓”)之間在社交媒體上關於慈善活動的爭執。
碩士、律師阮德盛表示,許多人認為“慶斯凱”僅因直播辱罵而被調查,這是一種不全面的理解。
阮德盛分析說,法律並不將直播視為犯罪行為。這只是傳播內容的工具。司法機關審查的是直播前、中、後發生的全部行為、行為人目的、影響程度及實際後果。
“如果一個人僅在網絡上使用粗俗語言、侮辱他人,但尚不構成犯罪,首先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被強制刪除違規內容、道歉、更正或賠償損失。如果情節更嚴重,還可能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被追究侮辱罪或誹謗罪。”阮德盛律師分析道。
然而,當有矛盾的人不侷限於網絡攻擊,而是直接找上門或到對方經營場所,聚眾施壓、辱罵、威脅或挑釁時,法律性質則不同。
此時,司法機關不再單獨評價某句話或某場直播,而是審查整個行為鏈是否侵犯公共秩序。
為什麼慶斯凱直播卻按第318條被調查?
許多讀者疑惑,為什麼發生在社交媒體上的事件會依據《刑法》第318條被調查擾亂公共秩序罪。河內市律師團鄭文訊律師認為這種理解並不準確。
他認為,《刑法》第318條並不將擾亂行為限制在“傳統意義”上的公共場所。
“如果直播成為煽動、糾集多人聚集、施壓、辱罵、挑釁,前往特定地點破壞治安、妨礙正常活動或對社會秩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工具,那麼仍可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
鄭文訊律師分析:“換句話說,直播不是擾亂行為發生的‘地點’,而只是放大現實行為的工具。”
因此,鄭文訊認為,刑事責任的評估不會停留在手機屏幕上,而是聚焦現場發生的情況。
調查機關將澄清什麼?
據阮德盛律師介紹,若要按《刑法》第318條處理,司法機關必須證明擾亂行為已對安全、秩序、社會安寧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屬於行為人曾因此類行為受過處理但仍繼續違法的情況。
對於這一具體案件,許多細節有待查明。例如,誰是前往“扇王”廠房的發起者,是否事先有過商量和準備。
調查機關還將查明“慶斯凱”一夥前往“扇王”廠房的目的,每個參與者實施了哪些行為,生產活動是否中斷,周邊居民是否受到影響等。
阮德盛律師強調,個人矛盾不能成為任何人擅自前往他人住所或工作場所施壓、以違法方式解決糾紛的理由。
“當網絡衝突轉化為現實中的滋擾行為時,案件的法律性質也隨之改變。”他說。
初步核實結果顯示,“慶斯凱”的直播同時觀看人數超過20萬。然而,律師們認為,這並非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依據。
阮德盛律師認為,法律並未規定一場直播達到多少觀看量當然構成犯罪。關鍵在於直播者如何運用自身影響力。
鄭文訊律師則提醒社交媒體用戶,尤其是TikToker、主播,應認識到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煽動、挑釁或呼籲他人通過線下聚集解決矛盾。
“發生糾紛時,各方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是直播攻擊、約見或煽動人群。”
鄭文訊律師分享:“僅僅一個網絡行為,如果導致現實中的安全、秩序後果,行為人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還有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