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律师的说法,“庆斯凯”前往TikToker“扇王”家中辱骂、挑衅的本质不在于直播,而在于现实中发生的一连串行为及其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后果。
昨天(8月3日),北宁省第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阮文亥执行紧急拘留令,以调查其扰乱公共秩序罪。阮文亥常被称为“庆斯凯”,网民间称其为“网络江湖”。
从网络争议到刑事责任的分界线
与此案相关,北宁省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同时决定追查胡文科(34岁,住河内市朔山县)以配合调查。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7月29日,阮文亥与胡文科来到位于北宁省三江乡的陈庭捷(TikToker“扇王”)的生产厂房。
在那里,阮文亥走进厂房区域,不停呼喊名字,要求陈庭捷出来见面,认为厂主锁门躲在房里。在约15分钟的社交媒体直播中,阮文亥多次使用侮辱、威胁言辞,要求“扇王”出来道歉。
初步核实结果显示,该直播同时观看人数超过20万,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并引发舆论哗然。
事件起因被认定为“扇王”与裴春训(即“花红训”)之间在社交媒体上关于慈善活动的争执。
硕士、律师阮德盛表示,许多人认为“庆斯凯”仅因直播辱骂而被调查,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
阮德盛分析说,法律并不将直播视为犯罪行为。这只是传播内容的工具。司法机关审查的是直播前、中、后发生的全部行为、行为人目的、影响程度及实际后果。
“如果一个人仅在网络上使用粗俗语言、侮辱他人,但尚不构成犯罪,首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被强制删除违规内容、道歉、更正或赔偿损失。如果情节更严重,还可能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被追究侮辱罪或诽谤罪。”阮德盛律师分析道。
然而,当有矛盾的人不局限于网络攻击,而是直接找上门或到对方经营场所,聚众施压、辱骂、威胁或挑衅时,法律性质则不同。
此时,司法机关不再单独评价某句话或某场直播,而是审查整个行为链是否侵犯公共秩序。
为什么庆斯凯直播却按第318条被调查?
许多读者疑惑,为什么发生在社交媒体上的事件会依据《刑法》第318条被调查扰乱公共秩序罪。河内市律师团郑文讯律师认为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他认为,《刑法》第318条并不将扰乱行为限制在“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如果直播成为煽动、纠集多人聚集、施压、辱骂、挑衅,前往特定地点破坏治安、妨碍正常活动或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工具,那么仍可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郑文讯律师分析:“换句话说,直播不是扰乱行为发生的‘地点’,而只是放大现实行为的工具。”
因此,郑文讯认为,刑事责任的评估不会停留在手机屏幕上,而是聚焦现场发生的情况。
调查机关将澄清什么?
据阮德盛律师介绍,若要按《刑法》第318条处理,司法机关必须证明扰乱行为已对安全、秩序、社会安宁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属于行为人曾因此类行为受过处理但仍继续违法的情况。
对于这一具体案件,许多细节有待查明。例如,谁是前往“扇王”厂房的发起者,是否事先有过商量和准备。
调查机关还将查明“庆斯凯”一伙前往“扇王”厂房的目的,每个参与者实施了哪些行为,生产活动是否中断,周边居民是否受到影响等。
阮德盛律师强调,个人矛盾不能成为任何人擅自前往他人住所或工作场所施压、以违法方式解决纠纷的理由。
“当网络冲突转化为现实中的滋扰行为时,案件的法律性质也随之改变。”他说。
初步核实结果显示,“庆斯凯”的直播同时观看人数超过20万。然而,律师们认为,这并非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依据。
阮德盛律师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一场直播达到多少观看量当然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直播者如何运用自身影响力。
郑文讯律师则提醒社交媒体用户,尤其是TikToker、主播,应认识到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煽动、挑衅或呼吁他人通过线下聚集解决矛盾。
“发生纠纷时,各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直播攻击、约见或煽动人群。”
郑文讯律师分享:“仅仅一个网络行为,如果导致现实中的安全、秩序后果,行为人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有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编译:Eric;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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