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上午,越南北寧省第七區域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勇(86歲)與被告明(55歲,勇的第三個兒子)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案。
只交土地給兒子住
根據地籍檔案和雙方陳述,爭議土地的全部面積最初來源於勇的父母。勇自1963年起與髮妻共同生活時,直接管理、使用該地塊。他們共有5個親生子女。
當時,勇開墾並填平了周圍的低窪地和池塘,將實際總面積擴大到約595平方米。
勇的妻子於1980年去世。九年後,他與芳再婚,未再生育。
1991年,三兒子明成家另立門戶。由於子女們的居住需求,勇將595平方米土地劃分為兩個獨立空間。
其中第173號地塊約321平方米由勇夫婦繼續管理、使用,作為主要住所。其餘第150號地塊約274平方米交給三兒子夫婦單獨居住。
此後,兩個家庭分別在兩塊已用圍牆明確劃分的土地上獨立生活。
在起訴狀中,勇表示,將第150號地塊交給兒子夫婦完全不是贈與所有權。他堅稱只是讓兒子借地居住和生產。
他認為,作為自1963年起直接管理該地塊的人,他仍保留對該土地的全部處分權。
2020年,勇召集子女們,宣佈打算將第150號地塊分給明和大哥各一半。
據原告稱,當時明表示同意,並請求在自己分得的土地上建造堅固的混凝土房屋。
矛盾在2024年爆發,當時二兒子需要搬回鄉下生活,要求交還土地,但弟弟不肯。
勇稱,通過在職能部門的調查,他發現兒子從2000年10月起自行申報並獲得以獨立家庭戶名義登記的紅本(土地使用權證)。
除財產糾紛外,勇還認為這個兒子不孝,在公共場所辱罵父母。
因此,他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發給明的紅本,並要求返還整個第150號地塊,拆除地上所有建築和財產。
兒子堅稱1991年父親已贈地
在反訴狀中,被告明堅稱,自1991年起,父親和當時仍在世且神志清醒的祖父母都共同意願將整個第150號地塊贈給他。
贈與行為當時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見證和同意。
關於2000年的發證流程,被告提供證據顯示,勇是直接申報併為兩塊地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的人,並在兒子的檔案部分簽署了邊界確認,附有明確的界址說明。
明表示,紅本原件實際上由父親妥善保管,直到2007年才交還給他辦理銀行貸款手續。
他還向法院提交了自1993年至今連續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收據,堅稱30多年來父親從未提出任何爭議或申訴。
被告認為,父親要求收回土地是受其他家庭成員影響,且沒有法律依據。
兒子反訴,要求分割繼母遺產
除第150號地塊外,明還提出反訴,要求分割2021年去世的繼母的遺產。
被告辯稱,第173號地塊(面積321平方米)於2000年以勇的家庭戶名義發證,當時只有勇和第二個妻子兩個人口。因此,被告認為第173號地塊應是父親與繼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由於繼母沒有親生子女,也未留下遺囑,被告依據《民法典》第654條關於繼子女與繼母繼承關係的規定,主張其享有繼承權。
明要求獲得該地塊中繼母遺產份額的一半,約160平方米。
被告提供了30多年來像對待親生母親一樣照顧、贍養繼母的證據。
2020年底,繼母年老體弱,患嚴重糖尿病,明夫婦直接帶她去河內治療,並承擔全部醫療費用。
繼母去世後,他被家人安排主持喪禮,並一直在自己家中祭拜她。
因此,明認為自己符合依法獲得繼承份額的條件。
其餘四個兒子在自述書中表示絕對支持父親的訴求。
他們共同確認,第150號地塊只是讓明暫住,而他擅自登記在紅本上是侵佔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
鄉、縣人民委員會的回覆文件均確認,由於行政區劃調整變動,2000年發證的相關存檔材料目前已不完整。
但現行地籍檔案仍記錄明自2000年起為第150號地塊的合法使用者。對於正在繼承糾紛中的第173號地塊,2004年的技術檔案記載面積為306平方米,登記在勇名下。
職能部門確認,第150號和173號地塊都是從登記在勇父親名下的原始地塊中分割出來的。
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勇和明父子倆均缺席,委託律師和代理人出庭。
原告方請求休庭,並要求法院追加六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勇的兄弟姐妹。他們認為,爭議土地整體來源於勇的父母,兩位老人分別於2006年和2011年去世,但他們的子女包括勇和兄弟姐妹目前仍在世。因此,原告認為這些人應被傳喚到庭。
而被告認為沒有必要傳喚這些人,因為他們與案件無關,且土地早在分割地塊和辦理紅本時已由老人分配完畢。兩位老人的遺產分割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法院徵詢意見時,檢察院代表也建議休庭。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庭審缺少部分人員,法院還需要時間研究原告的請求和新證據,因此決定休庭,並於8月28日重新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