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河回答:

越南:孩子尚未工作,父母報稅時能否將其列為被扶養人?

如果你的孩子已經大學畢業、不再上學且仍有勞動能力,則不能僅僅因為尚未找到工作或沒有收入而被認定為被扶養人。

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第10條第4款僅規定,已成年的子女在以下主要情形中可被認定為被扶養人:子女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殘疾或無勞動能力;或者子女正在攻讀大學、大專、中專或職業培訓,且沒有收入或收入不超過財政部部長規定的水平。

根據2026年第87/2026/TT-BTC號通知第3條,上述第二類被扶養人的收入標準為平均每月不超過300萬越南盾,計算來自所有收入來源。然而,“沒有收入”這一條件必須與“正在學習”這一條件一同考慮;這不是一個獨立的依據,不能據此將所有已成年、失業的子女都認定為被扶養人。

因此,如果子女已停止學業、身體健康且具有正常勞動能力,即使目前沒有工作和收入,父母也不能繼續為其申報家庭情況減免。

反之,如果子女正在繼續參加法律規定的某一階段學習,且平均收入每月不超過300萬越南盾;或者有文件證明其屬於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殘疾或無勞動能力的情形,則仍可能被認定為被扶養人。

滿足條件後,2026納稅年度內每名被扶養人的減免標準為每月620萬越南盾;同時,一名被扶養人只能在同一名納稅人處享受一次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