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職能部門開始對高速公路上不保持安全車距的行為進行處罰,8月26日,越南交通警察局進一步通報了部署情況。
“這是駕駛員需要養成的習慣”,交通警察局代表強調。
這位代表解釋說,在時速100公里的情況下,車輛每秒行駛約28米。按照100米的車距,只有約3.6秒用於發現、反應和處理情況,這是保證安全的最短時間。
同時,交通警察局的統計顯示,高速公路上超過30%的嚴重事故直接源於這一原因,往往導致極其慘烈的連環追尾事故。
“正因如此,交通警察局認為,要徹底預防事故,就必須嚴格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車距的規定,在風險尚未演變成後果之前就採取措施!”該局代表補充說。
關於違規處理的實施過程,該局表示,未來將加強應用智能監控攝像頭系統和專業技術設備,對違規行為進行遠程處罰和現場處罰。
在進一步回答應保持的車距時,交通警察局表示需按以下規定執行:在路面乾燥、無霧、路面不溼滑、地形平坦、道路筆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不同車速對應的安全車距按以下標準執行。
當車速為60公里/小時時,最小安全車距為35米。
當車速在60公里/小時以上、低於或等於80公里/小時時,最小車距為55米。
當車速在80公里/小時以上、低於或等於100公里/小時時,最小車距為70米。
當車速在100公里/小時以上、低於或等於120公里/小時時,最小車距為100米。
“當車流量增大,或因前方事故造成擁堵時,車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駕駛員,應主動與前車保持適合的安全車距。
這一車距取決於車輛密度和實際交通狀況,以確保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局代表向《青年報》解釋道。
在雨天、有霧、路面溼滑、道路彎多坡陡、視線受限的情況下,駕駛員應將安全車距調整到大於標誌牌所示數值或良好天氣條件下規定的數值。
“保持安全車距不是為了為難司機,而是為了養成安全的習慣。”交通警察局代表補充強調。

交通警察局發佈通知,開始對高速公路上不保持安全車距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據此,違規處理將從8月27日開始,適用於法雲—丐則—高蒲—梅山—45號國道—宜山高速公路。
執法單位為高速公路3號交警隊。違反的司機將因在法雲—丐則—高蒲—梅山—45號國道—宜山高速公路上“不遵守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根據第168號法令,不保持安全車距的行為(未發生碰撞的情況下)罰款400萬至600萬越南盾,並扣除駕駛證2分。若導致事故,罰款2000萬至2200萬越南盾,並扣除駕駛證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