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交通警察局表示,職能部門剛剛處理了2起在高速公路上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的違規案件。

當天上午,高速公路陸路交通警察第3隊已對在梅山-45號國道高速公路上違規的2名駕駛員立案記錄。

違規者為 N.V.D. 先生(生於1984年,居住於寧平省海盛鄉)。D. 先生駕駛一輛24座客車,車牌號 18H-038.XX。

N.V.T. 先生(生於1981年,居住於寧平省海春鄉),駕駛一輛24座客車,車牌號 18H-063.XX。

對於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遵守與前車安全距離規定的行為,每名駕駛員將根據第168/2024號法令第6條第5款d項被罰款400萬至600萬越南盾,並扣減駕駛證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