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交警局(Cục CSGT)就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距離的認定與處罰作出說明,指出車距縮短若由前車突然減速、其他車輛變道插入或交通密集等客觀因素造成,後車駕駛員不當然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受罰。該局稱,查處需結合車輛行駛過程、監控數據及相關情節綜合判斷。
交警局表示,安全距離的監控在設有標誌、標線且能幫助駕駛員估算距離的位置進行,並結合監控系統記錄車輛移動過程。例如,若每條標線對應50米,駕駛員可據此估算與前車間距,主動調整車速。監控不僅看某一時點的距離數字,還考察車輛行駛的全過程。
對於後車主動保持距離後他車突然變道插入、前車減速或變道、道路擁堵等情形,交警局認為應與故意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行為相區分。後車可能需減速以適應路況,車距在短時間內變化,這不構成認定後車違規的唯一依據。而在道路通暢時仍習慣緊貼前車、僅在貼近前車後才變道等行為,可能被視為危險並依規處理。
交警局還提到,若一輛車在具備安全條件時變道,導致後車須減速以維持距離,後車不當然被按未保持安全距離處罰;反之,若變道駕駛員觀察不足、未確保安全並給後車造成突發狀況,該不安全變道行為可能被依規處理。
交警局稱,通過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同向行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導致事故、特別是連環事故的風險之一。當前車急剎時,後車需有足夠空間和時間反應;距離過短則可能來不及處置,導致連續碰撞。該局建議駕駛員根據車速、路面條件和車流密度主動保持距離,避免尾隨前車或僅保持最小距離以尋找變道機會。
背景方面,建設部已指示核查交通標誌、加強指導並準備處罰條件,起因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帶來的事故風險。交警局的上述說明即在這一背景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