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麼,對於道路安全走廊的土地使用權是如何規定的?是否與走廊相鄰的地塊所有者就默認擁有管理和使用該走廊土地的權利?
誰有權使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
在嘉萊省芙美北社(Phù Mỹ Bắc)的一起案件中,《年輕人報》(Tuổi Trẻ)報道,執行員已強制執行並查封了T女士的第812號地塊使用權證所載土地面積,以及該地塊以外由國家管理的交通安全走廊土地,還有T女士的兄長鄧成龍在走廊土地上建造的兩間倉庫。
這使得被強制執行的面積從證書上記載的719.8平方米增加到了909.2平方米。
上述情況讓不少讀者對地塊前方道路安全走廊的管理和使用權產生疑問。
峴港市律師團律師範文越表示,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國家確認獲准者土地使用權及附隨土地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
土地使用權證僅確認國家認可的地塊面積和界限內的使用權,並不當然確認地塊界限以外的土地權利,即使該部分土地與地塊相鄰或位於地塊前方。

根據現行《土地法》第210條和《公路法》第16條的規定,對於尚未收回的工程安全保護走廊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符合已確定用途的前提下可繼續使用,但不得妨礙工程安全保護。
因此,確定誰有權使用尚未收回的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不能僅看其是否為相鄰地塊的使用者,而應綜合比對地籍檔案、申報登記材料以及實際管理和使用過程。
此外,還應根據相關文件確定該主體的土地來源、使用過程及合法土地使用權。
走廊土地上建築物的財產權
律師範文越表示,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10條和第102/2024/NĐ-CP號法令第97條的規定,正在管理、使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且具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條件的人,將被頒發證書。
然而,交通安全走廊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時必須確保公路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安全;不得遮擋標誌,不得影響行車視線,確保交通秩序與安全;並保護景觀和環境。
如果土地使用對工程安全造成影響且無法克服,國家將收回土地。

因此,屬於交通安全走廊但尚未被國家收回的土地仍然可以繼續合法管理和使用。正在使用土地的人若符合頒發證書的條件,可獲考慮頒發證書。
因此,對於土地使用者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上先前建造的房屋、工程,工程位於走廊內並不意味著其所有權當然終止。
當土地尚未被收回時,土地使用權和附隨土地財產所有權仍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議和確定。
若國家收回土地,使用者將根據第102/2024/NĐ-CP號法令第97條,獲考慮補償、支持和安置,涉及其在工程安全保護走廊公佈之前已存在的土地使用及附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