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被判處15個月緩刑,已服完刑期,並且已經過了1年的考驗期,符合消除案底的條件。由於丟失了刑期執行完畢確認書,請問我該到哪裡申請補發這份確認書?

讀者阮和發來提問。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豐富回答:

由於讀者所述未明確服刑的時間點、個人身份,以及簽發刑期執行完畢證明的執行機關屬於公安部還是國防部,因此諮詢內容可能無法完全滿足讀者的需求。

在越南,我可以到哪裡申請補發刑期執行完畢證明?

根據所述內容,您已服完刑期並已獲得證明,因此該手續可能已按照國會2019年6月14日第41/2019/QH14號《刑事判決執行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並已經過修訂補充)及相關指導文件的規定辦理。

在2025年3月1日之前,公安部下屬的省級、縣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以及軍區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有權為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服刑人員簽發考驗期執行完畢證明。

2025年3月1日之後,不再設立縣級公安機關,因此縣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的部分刑事判決執行任務移交給了省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其中包括簽發考驗期執行完畢證明的任務。

因此,請讀者查看是哪一個執行機關向您簽發了證明,以便聯繫該機關辦理申請摘錄相關文件的手續。

如果由縣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簽發的證明現已不存在,則請聯繫承接該任務的省級刑事判決執行機關,以獲得解決該申請方面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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