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議對極其嚴重和特別嚴重犯罪的預備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8月26日下午,人民公安通信局與公安部法制與行政改革、司法局及職能部門聯合舉辦政策媒體座談會,介紹由公安部主持起草並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的各法律草案。

座談會上,起草機構代表、專家和國會代表通報並解答了民眾關注的、由公安部主持制定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正案)》和《刑法典(修正案)》等項目相關問題。

並非只要有犯罪意圖就會被刑事處理

關於《刑法典(修正案)》草案建議擴大到13個罪名的犯罪預備行為刑事責任的問題,提出的問題是:如何劃清一個人僅有犯罪意圖與真正進入犯罪預備階段的界限?

針對上述問題,法制與行政改革、司法局副局長吳德勝上校表示,對於犯罪預備行為,《刑法典》規定該行為應受刑事處理,目的是在後果尚未發生時及早預防犯罪行為。

這主要針對一些極其嚴重、特別嚴重的犯罪。

據吳德勝上校稱,若不及時阻止,等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時,後果將不堪設想,可能非常慘烈。

吳德勝舉例說,若一群人聚集使用刀、劍、兇器、危險武器,如不及時阻止而演變為殺人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案件,甚至可能具有屠殺性質。

經過實踐總結和近期研究,起草機構也發現許多行為需要及早阻止,並應規定予以刑事處理。

具體而言,目前草案將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擴大到13個罪名,集中在若干類犯罪,如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罪、侵犯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罪以及毒品犯罪。

關於區分界限,《刑法典》及現行草案並未規定“一有犯罪意圖即受刑事處理”。

這種意圖必須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例如準備犯罪工具、手段。

在此基礎上,訴訟機關和職能部門才會評估、確定行為以考慮刑事責任。換言之,並非腦中一有意圖就會被認定和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此舉旨在有助於及早預防犯罪。

關於這一規定是否會導致刑事責任泛化處理的問題,吳德勝上校表示,追究刑事責任時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限、流程、順序和嚴格程序進行評估和處理,而不是僅憑行為就能追究刑事責任。

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移交公安部是否影響獨立性?

《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正案)》草案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移交給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不組建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後,這一權限如何移交?是否擔心影響獨立性?

吳德勝上校表示,根據現行草案,不組建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將移交給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而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則移交給國防部刑事偵查機關。

吳德勝還表示,在起草過程中,起草機構也考慮到如果將偵查權移交給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當案件涉及侵害司法活動、且由該機關所屬人員或相關人員實施時,該如何處理?

關於上述問題,吳德勝上校透露,目前草案中已有針對此類案件的機制,以確保客觀性。

“對於此類案件,公安部部長或國防部部長可以移交給其他偵查機關進行調查,以確保客觀、獨立,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情況。”吳德勝強調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