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下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見。
建議組織國家考試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政府提交的報告顯示,越南司法部部長黃青松表示,該法案補充了關於政治本領、良好道德和廉潔的標準,要求每年進行政治意識和專業的培訓。同時允許法學教師成為律師。
該法案將律師執業流程從4步簡化為2步(將加入律師團和登記實習合併為加入律師團實習,將實習結果檢查和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合併為組織國家考試頒發證書)。
隨後,越南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時表示,關於律師的執業標準和條件,委員會基本贊成補充律師標準為“有堅定的政治本領、堅決捍衛正義、廉潔和誠實”。
然而,他建議起草機構繼續研究並明確這一標準在下發草案中的規定,以確保在法律執行實踐中適當、一致。
此外,有意見認為,將“堅決捍衛正義、廉潔和誠實”這一標準設定為與國家機關中一些司法職務相同,需要更深入地研究。
關於國家考試和自治性,審查機構建議考慮將考試組織權從越南律師聯合會移交給國家機關。
這一事項需要對照第69號結論中關於“發揮律師社會-職業組織的自治責任”的方針,同時避免產生額外的行政經費和機構。

需要將律師標準具體化為可衡量的指標
隨後,越南國會副主席阮鴻延指出了律師的“兩難境地”,源於保護客戶信息義務與舉報犯罪刑事責任之間的直接衝突。
他指出法案第6條規定禁止律師利用客戶信息在另一案件中對該客戶不利。
然而,現行《越南刑法典》第19條第3款又規定,辯護人如果不舉報其委託人關於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特別嚴重犯罪的罪行,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他分析這種重疊使律師陷入極其困難的境地,必須在為委託人保守信息秘密(以遵守職業道德和《律師法》)或舉報委託人(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之間做出選擇。
如果法律不明確界定每項義務的界限,律師將不斷面臨法律風險。
他建議在《律師法》草案中明確保密義務的例外情形,同時建立機制保護依法行事的律師。
同時,通過研究修改《刑法典》第19條第3款,將辯護人的舉報犯罪義務限制為僅對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的犯罪。
對於已結束的犯罪,必須保留律師的信息保密義務,以確保客戶的法律安全,並確保辯護權在實踐中得到切實履行。
關於律師堅定政治本領的標準,越南國會主席陳清敏明確指出這是關鍵點,符合黨中央第27號決議和黨關於建設有堅定政治本領、廉潔道德的律師隊伍的結論。
他還提醒,如果頒佈時標準過於定性,將難以量化,並可能在頒發、收回執業證書時造成隨意性。
“這一點必須高度警惕,以免律師產生自我審查心理,因擔心被解釋為缺乏政治本領和職業道德而不敢接受敏感案件”,他說。
因此他建議在定義中可以將律師標準具體化為可衡量的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