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越美醫療投資股份公司專門提供醫療設備、藥品等產品,因涉嫌走私及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於7月25日被公安部腐敗、經濟、走私犯罪調查警察局立案偵查,引發輿論關注。
案件擴大調查後,9月2日,調查機關繼續對衛生部副部長陳文舜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執行拘留和搜查。該罪依據《刑法》第354條第4款。
此事令許多人不禁要問:一臺醫療設備想要進入醫院,須經過哪些環節?每個環節由誰負責?
在與《青年報》記者交流時,黃維及同仁律師事務所經理、律師阮文維表示,根據現行規定,沒有任何一個單一主體能決定整個過程。
從獲准流通的設備到醫院招標包
首先,按照第98/2021/NĐ-CP號議定第二章,醫療設備依照風險程度分為A、B、C、D四類。持有上市編號的企業自行分類,並對分類結果負責。
A類設備,企業要公示適用標準;B、C、D類設備,企業須按規辦理上市註冊手續。衛生部負責接收、審核材料併發放上市編號。
“上市編號只是設備獲准合法流通的條件,並不代表醫院一定會採購該設備。滿足流通條件後,企業須按醫療器械價格管理規定進行價格申報。當醫院有需求時,醫院要確定專業所需並編制擬購設備的技術規格。這一步非常關鍵,因為技術規格是形成招標文件、選擇合適設備的基礎。”阮文維律師明言。

衛生部和醫院的角色是什麼?
按規定,衛生部承擔醫療器械的國家管理職能,依據第98/2021/NĐ-CP號議定,通過醫療基礎設施與設備局進行醫療器械上市編號的審評、頒發和吊銷。
頒佈國家級醫療器械和檢驗耗材集中採購目錄(第01/2026/TT-BYT號通知),以及藥品、醫療器械、檢驗耗材適用價格談判形式的目錄(第05/2024/TT-BYT號通知)。
對於衛生部直屬醫院,在審批承包商選擇計劃時,衛生部依據2023年《招標法》第41條第2款和第77條,按照內部分權承擔“有權人”或項目業主直接上級管理機構的角色。
對地方管理的醫院,省衛生廳和省級人民委員會按權限和分工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可包括批准承包商選擇計劃、下達預算指標及監督執行。
阮律師稱,醫院的責任從確定使用需求開始:醫院提出專業需求,制定技術要求,確定招標包價格,編制招標文件並組織選擇承包商。
同時,成立專家組、評審組按規履職。對超出醫院院長權限的招標包,醫院還須報請有權機關批准承包商選擇計劃與結果。
採購完成後,醫院組織驗收,按規定投入、管理和使用設備。
“原則上,這個環節的直接負責人是作為項目業主的院長,專家組成員和評審組成員在各自分工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阮文維律師分析。
哪些環節企業可能“施加影響”?
阮文維律師認為,從公共招標風險治理角度看,有三個環節需要嚴加管控。
第一,編制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這項工作需要深入的專門知識,由醫院專業部門完成。同一設備配置不同,價格會差別很大。
第二,根據參考報價來確定招標包價格。報價來源的客觀性直接影響這一環節的質量。以前預測價格主要依賴其他單位的投標結果或前一年同類設備/藥品的中標價,但要準確預測還需考慮多種因素。
第三,審評上市編號檔案並簽發進口許可證。這些手續具有專業審核成分,其決定權集中在少數有權的幹部身上。
阮文維律師認為,這些環節專業範圍較窄,因而可能產生主觀因素風險。但具體案件中是否存在“干預”行為,必須依靠物證和執法機關的正式結論來判斷。
“現行法律已經建立多層次防線控制利益衝突風險。不過,仍需繼續完善交叉審查和獨立事後檢查機制。如果僅靠主動申報,那麼發現利益衝突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自身。因此,必須從‘等待報告’機制轉向主動交叉監督,從最初環節就發現並防範風險。”阮文維律師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