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滅火與救援法》若干條款的修正補充法案提出意見。
建議取消消防驗收檢查程序
公安部副部長、上將黎文線代表政府呈遞報告並表示,關於修改補充消防、滅火與救援法,草案取消了消防驗收檢查工作程序。
同時開展事後檢查,結合對投資方、工程所有者、交通工具所有者執行消防驗收法律規定情況的檢查。
草案取消了消防、救援車輛及耐火阻燃材料、構件投放市場前的許可證程序;按照產品質量和商品法律規定管理消防、救援車輛。
國會國防安全對外委員會主任黎進四在陳述審查報告時表示,關於消防、滅火與救援法,委員會常務機構提醒需要明確規定場所負責人、家庭戶主、交通工具所有者在嚴格遵守消防審核、設計內容方面的責任。
同時,對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和交通工具維持與現行技術標準規範相一致的消防要求。
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補充規定投資方、工程所有者、交通工具所有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獨立單位的資質標準,以避免發生安全風險。
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規定事後檢查機制、電子數據共享和分級風險管理,以確保減少行政程序不會降低國家管理效力,併為工程投入運營後的檢查、監察和違規處理奠定基礎。
隨後,國會副主席阮氏清發言,建議政府仔細審查取消消防驗收檢查程序、轉為事後檢查的規定。
她表示,當責任轉移給投資方時,事後檢查機制必須足夠清晰,並能在實際中有效運行。
這一變化並不意味著放棄管理,而是用另一種更有效、更便利社會的治理機制取而代之,絕不是放鬆國家的角色。
她建議法案按風險程度進行管理,按火災爆炸風險對工程進行分類,並利用數據將檢查資源集中在高風險場所。
與此同時,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對人員密集的公寓樓、高層公寓項目表示擔憂,認為必須確保絕對安全,因為如果建成後再整改將非常困難。
他認為,可以規定一些特別重要的工程類別,在設計和驗收環節都保留控制規定,“如果設計不好,驗收不正確也不行”。

公安部副部長:火災報警信息傳輸設備非常有效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邁表示,在調研過程中對自動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系統安裝、專用消防服和農產品加工廠房消防標準等規定有很多意見。
他認為這些規定實際效果不高,且造成很大成本。因此建議重新審查,以便既能管理、又能確保消防安全,同時不給民眾和企業增加額外成本。
隨後,公安部副部長、上將黎文線解釋關於安裝火災報警遠程傳輸設備的規定時明確指出,從實踐看,很多火災爆炸事故被發現時往往已經很晚,尤其是夜間火災,居民和場所業主在睡覺,無法及時發現,導致收到火警時已太遲,火勢已蔓延開來。
“從消防工作實際和各國經驗看,所有工程都應配備遠程報警信息傳輸系統。
這項工作剛開始部署,按照第105號法令規定,到2027年7月1日前必須完成。目前費用主要由企業承擔,而對屬於安裝範圍的住戶家庭,政府也有經費進行安裝。
經費並不大,且對屬於安裝火災報警系統的工程,必須加裝報警信息傳輸設備。我們將重新審查此事,並評估企業的具體成本是多少”,黎文線上將表示。
他分享說,已在北寧省試點,效果很好。發生火災或出現火災跡象時,遠程報警傳輸系統非常及時,火災報警器發出信號後幾秒鐘內就能將信息傳送到中心……
“公安部將對此進行審查和重新評估”,他補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