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3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公安部副部長範世松上將陳述了政府的呈文。
提議補充新的強制執行處罰決定措施
草案提議補充新的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措施。具體為:對尚未執行完畢行政處罰決定、且認為需要立即阻止其逃跑的個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暫緩出境;
查封用於強制執行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暫停活動及執行補救措施的機關、地點、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場所的一部分;
要求對用於強制執行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暫停活動及執行補救措施的工程、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停止提供水電服務;
暫停車輛檢驗;暫停車輛登記;暫停發放車輛駕駛許可證,適用於在道路交通、鐵路交通、內河交通、航海交通、民用航空活動秩序安全領域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要求對不執行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暫停活動、電子環境下補救措施處罰形式的組織、個人停止提供互聯網服務、電信服務、數字基礎設施,或採取技術阻斷、訪問阻止措施。
草案補充了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和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以確保法律規定的直接涉及人權、公民權利的內容得到保障。
範世松上將表示,有意見建議仔細評估停止提供互聯網、電信、數字基礎設施服務這一強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影響,因為該措施可能直接限制個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
但起草機關認為,補充這一強制措施是必要的,符合實踐要求,確保對在電子環境中不執行附加處罰形式、補救措施的組織、個人進行強制執行。

建議繼續審查、修改規定以確保適當、可行
隨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時明確指出,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贊同政府提出的對本法進行基本、全面修訂的必要性。
關於向草案補充若干強制措施,潘志孝經審查後表示,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草案中擬補充的一些新強制措施,如要求對工程、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停止提供水電服務;要求對組織、個人停止提供互聯網服務、電信服務、數字基礎設施或採取技術阻斷、訪問阻止措施,其目的是制止、終止違法行為。
這些措施並不真正符合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性質。
與此同時,暫停車輛檢驗、暫停車輛登記、暫停發放車輛駕駛許可證等措施僅針對車輛、財產,而不是個體化並正確確定違法行為人,因此這一方案尚不夠根本、全面。
因此,建議繼續審查、修改草案的這些規定,以確保適當性和可行性。
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娥對補充切斷水電等強制措施的建議表示贊同。但她建議,必須明確規定嚴格的適用條件、程序手續,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同時保障公民權利。
提議將對個人的最高行政處罰罰款提高至15億越南盾
另一項內容是,草案提議將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最高罰款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對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
在審查這一內容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如果規定過高的罰款額,不符合大多數個人和企業實際財務能力,將無法發揮效果。
因此,除了提高罰款額方案外,需要考慮更根本的解決措施,如適用補救措施、適用附加處罰形式(吊銷許可證、暫停活動等)。
同時,需要研究、參考更多外國經驗,以既加強威懾、預防,提高守法意識,又限制罰款額提高過高。
草案沒有規定由政府具體規定的各領域最高罰款額。對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現行法律具體規定了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因此建議考慮維持現行法律對此問題的規定。
黎氏娥主任建議像現行法律一樣具體規定最高罰款額,以確保透明度,具體額度由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