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就原告 N 某與被告 H 某之間的財產買賣合同(甘蔗買賣)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根據案件摘要,N 某稱,2025 年初,他將一批甘蔗賣給 H 某,3 塊地的甘蔗以 4800 萬越南盾整體出售。
H 某先支付了 300 萬越南盾定金。甘蔗收割完後,H 某又支付了 2700 萬越南盾,合計已支付 3000 萬越南盾,剩餘 1800 萬越南盾至今未付。
現 N 某起訴,請求法院判令 H 某支付剩餘 1800 萬越南盾。
此外,原告確認,H 某收割完甘蔗後,地裡還剩下一部分已過收割期的老甘蔗,H 某沒有收割,因此他以 200 萬越南盾的價格賣給別人,以便整地後種植下一季作物。
因此,N 某同意扣除這 200 萬越南盾,只要求 H 某支付 1600 萬越南盾。
H 某則稱,2024 年 9 月左右,他與另外兩人共同購買 N 某的 3 塊甘蔗地,總價為 4800 萬越南盾。
簽約時,每人出資 100 萬越南盾作為定金交給 N 某。砍完甘蔗後,他分兩次向 N 某支付了 1800 萬越南盾。餘款應由另外兩人負責支付。由於已不欠 N 某,他不同意 N 某的還款請求。
被告提及的另外兩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始終缺席,法院未能聽取其意見。
一審中,芹苴市第十三區域人民法院判決完全支持 N 某的訴訟請求,責令 H 某向 N 某支付 1600 萬越南盾。
此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中,芹苴市人民法院認為:H 某聲稱他與另外兩人共同約定砍蔗,但 N 某不承認,並稱他只與 H 某交易;H 某也無法證明另外兩人參與了與 N 某的交易。
在一審和二審審理過程中,H 某提到的另外兩人雖經多次依法傳喚,但均未到庭,因此無法確定事情是否如 H 某所述。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H 某應當承擔根據合同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項;如果 H 某與另外兩人之間確實存在共同出資履行合同的約定,H 某有權按照各方協議,要求另外兩人按其各自份額返還相應款項。
據此,二審法院駁回 H 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