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越南政治局於2026年8月17日發佈的第212號規定,越南政治局對違規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處分減輕和加重情節作出了具體規定。
紀律處分的減輕情節
根據政治局的規定,違規行為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情節的,可考慮減輕紀律處分:
對於黨組織:
在檢查、監督前及過程中,主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違規行為,檢討態度認真,自覺承認缺點、違規,並自行接受與違規相適應的紀律處分。
主動提供信息、檔案、材料、證據,全面、真實地反映違規情況。
在檢查、監督前及過程中,主動終止違規行為,基本、及時地糾正本組織因違規造成的後果。
幫助有權黨組織準確、及時地檢查、審查和處理違規的黨組織和黨員。
對於黨員:
在檢查、監督前及過程中,主動向黨組織報告自身違規情況,自覺承擔個人責任,並自行接受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相稱的紀律處分。
主動提供共同違規人員的相關信息、檔案、材料、證據,全面、真實地反映情況。
主動終止違規行為,積極參與阻止違規行為;自覺上交因貪汙、浪費、消極所得財產;賠償損失,糾正自己造成的後果。
在執行經有權機關允許的革新、創新主張時發生違規,不屬於黨員執行經有權機關允許的革新、創新提議並正確執行主張、動機純粹、為公共利益,但造成損失的情形,有權機關將考慮免予紀律處分。
本人為傷殘軍人、革命有功人員,或是烈士、傷殘軍人、革命有功人員的親生子女。
紀律處分的加重情節
第212號規定還明確指出,違規行為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情節的,必須加重紀律處分:
對於黨組織:
不及時按照黨組織和有權機關的結論糾正、改正缺點、違規;不自覺承認缺點、違規。
對檢舉、揭發、作證、提供違規證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抗、阻撓、妨礙審查、核實和收集違規證據;包庇、隱瞞違規。
提供虛假信息、作虛假報告;威脅、強迫他人不得提供證據、材料;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隱瞞、篡改、銷燬與違規有關的材料和證據;製作虛假記錄、材料和證據以作對抗;指使刪除數據,利用科技和數字化轉型將違規有關的文件、資料合法化、隱瞞。
利用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火災、疫情、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國防安全謀取私利。
違規2次以上、具有系統性,或曾受紀律處分仍繼續違規;故意拖延、拉長處理、整改時間,使組織、機關、單位情況日益複雜。
明知下屬直接管理的幹部、黨員發生貪汙、浪費、消極,造成嚴重後果而不阻止。
對於黨員:
已被黨組織要求檢討但不執行,不糾正缺點和違規;不自覺承認缺點、違規,不按違規內容、性質、程度接受紀律處分;造成物質損失需退還卻不退還,不糾正後果或糾正不符合有權機關要求,不自覺上交因違規所得的金錢、財產。
對抗、搪塞、阻礙檢查、監督、清查、審計、調查、起訴、審判、執行;包庇違規者;威脅、打擊、報復檢舉揭發者、證人和提供證據材料的人。
有組織違規,是主謀;提供虛假信息、作虛假報告;阻止他人提供違規證據,隱瞞、篡改、銷燬證據,製作虛假材料、文件、證據;刪除數據,利用科技和數字化轉型使違規有關的文件、材料合法化、隱瞞。
利用職務、權力,利用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火災、疫情、社會保障政策與國防安全,利用試點機制、特殊政策,利用鼓勵和保護敢想敢幹、敢闖敢試、敢擔責的幹部的方針來謀取私利。強迫、動員、組織、協助他人一起違規。
明知下屬直接管理的幹部、黨員發生貪汙、浪費、消極,造成嚴重後果而不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