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越南司法部公佈了《土地法》修正案項目資料。此前,國會於8月底召開的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非例行會議討論了修改2024年《土地法》的政策方向。
據此,最新的《土地法》草案已不再保留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3款關於部分房產交易強制公證的規定。目前,《公證法》及相關指導文件也只規定了房產交易的公證程序。
因此,如果《土地法》草案獲得通過,所有涉及房產的交易將不再強制要求辦理公證手續。不過,如果民眾有需求,仍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在各公證執業機構辦理。
這一建議引發問題:取消強制公證固然能為民眾和企業減少手續,但會不會增加房地產交易中的法律風險?此前,在討論《土地法》修改方向的會議上,部分國會代表曾建議維持此類交易的強制公證。
需要制定符合數據基礎設施現實情況的合適路線圖
阮智強博士(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法律系講師)支持基於數據平臺實現土地管理現代化、為民眾減負,但他認為,對於一類具有特殊風險等級的交易,需要考慮實施該主張的方式和時間。

阮智強博士認為,公證不僅限於核驗簽名,而是對交易合法性和真實性的驗證活動。
公證員將核對身份,確認各方行為能力和自願性,檢查財產的法律狀況;同時在各當事人簽署前,明確解釋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
“因此,我不認為對房地產交易實行強制公證是給民眾造成困難的障礙。相反,這是一種防範風險、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的機制。”
“房地產通常是一個家庭畢生積蓄的財產;公證費是一種預防成本,遠比打官司所需的費用、時間和損失要低得多。”——阮智強先生表示。
回到上述方向,他認為數據同步化和簡化行政手續是正確的方向,但簡化程度應與每類交易的風險程度相稱。
阮智強分析道:“對於像房地產交易這類重要且價值大的交易,需要採取謹慎態度,並應制定合適的路線圖,與數據基礎設施和可替代控制機制的實際完善程度相掛鉤。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也正是《土地法》修改提出的要求。”
需要為民眾建立“法律屏障”
持相同觀點的陳氏清梅女士——胡志明市陳氏清梅公證辦公室主任——認為,將公證僅僅理解為一套行政手續並不準確,也不符合公證活動的本質。
公證的本質並不是一種中間行政手續。公證是一種司法輔助制度,履行事前審查職能:檢查交易主體、能力、自願性和合法性;同時解釋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讓各方真正理解自己承諾的內容。

“保留還是取消房地產交易強制公證是一項重大政策,深刻影響社會秩序和安全,需要在全面評估其對國家管理效力和效果影響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並確保行政改革要求與法律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陳氏清梅女士評價道。她認為,在徵求法律草案意見時,必須就取消房產交易強制公證進行足夠深入的評估影響報告。
陳氏清梅女士補充說:“民眾、企業和社會在取消維持了幾十年的‘法律屏障’之前,需要看到一個清楚的得失計算。”她還表示,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8號決議(18-NQ/TW)和第21號決議(21-NQ-TW)並沒有要求取消所有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的強制公證。
陳氏清梅女士還表示,《土地法》草案的建議拆除了事前審查階段的安全閥,但並未提供其他安全網來替代公證執業機構和公證員正在承擔的角色。技術可以幫助公證員更快地審查,數據庫可以助其發現更多風險,但技術無法替代人類去識別交易者的真實意圖。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取消公證,將交易合法性的審查職能移交給土地登記機構,看似減少了一箇中間環節,實際上卻會產生一個新的“換湯不換藥”流程,屆時國家可能不得不為此耗費一筆預算。
而社會上已有現成的這種人力資源:經驗豐富、接受過系統專業和執業技能培訓的公證員,以及按社會化模式運作、完全自主經營、為財政貢獻可觀稅款的公證執業機構。
賠償機制迫使公證員謹慎行事
據陳氏清梅女士介紹,《公證法》規定公證執業機構必須為公證員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否則將受到處罰。
公證執業機構必須就公證員或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證過程中因過錯造成的損失,向申請公證的人及其他個人和組織進行賠償。
正是由於賠償機制規定得非常明確,大多數公證員不得不小心謹慎執業,提高責任意識,遵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