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農業與環境部的說法,修改2024年土地法旨在及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緊迫問題,解除體制上的“瓶頸”,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在修改法律的草案中,農業與環境部表示,土地法的修改和補充包括68項,分為3組內容。其中包括旨在解決法律執行中的障礙的組別和調整為適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的組別。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土地財務問題,部委提議修改第13條第10款(規定國家作為全民土地所有者的權利),按照方向規定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根據項目類型收取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比例,以及在項目實施時基礎設施成本的扣除係數。
修改第158條,按照方向修改土地定價原則,土地定價方法的信息輸入;補充規定由政府詳細規定土地定價方法。
修改第159、160條土地法,按照方向使用土地價格表計算國家交地、租地、改變土地使用目的、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同時計算相關稅費,確定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
規定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是根據土地價格表中列出的區域、位置增加或減少的比例,旨在每年調整價格水平。這一系數可以在年內進行修改和補充。
省級人民委員會被授權頒佈自每年1月1日起適用的土地價格調整係數,從土地價格表五年期的下一年開始。
政府將詳細指導這一系數的制定和頒佈過程。特別是相關稅收政策將在稅法文件中進行調整。
修改和補充第161和162條,以明確規定與土地價格調整係數相關的內容。
關於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系統,農業與環境部提出了兩個方案:
方案1:用鄉級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替代縣級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方案2:不規定鄉級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
關於國家收回土地時的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草案補充了兩種情況:
第一,收回土地以實施有特殊地點投資要求的項目;緊急項目,服務於政治、外交任務;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物流、城市、旅遊、商業等項目。
第二,通過協議獲得土地使用權來實施經濟社會發展項目,但期限(包括延期)結束後仍未達成協議的情況。
如果投資者已經與項目範圍內超過75%的土地面積或超過75%的土地使用者達成協議,國家將收回剩餘面積的土地,交給或租給投資者。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還取消了一系列與填海活動相關的規定,方向是不規定在進行時必須得到國會、政府總理批准、決定投資政策的區域。
此外,法律草案還補充了關於交地、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完善國家土地信息系統、土地數據庫、修改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