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發展法》賦予強大權力,胡志明市正面臨從“等待分配”思維徹底轉向主動設計和組織實施政策的要求。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胡志明市司法局局長、國會代表阮氏紅幸表示,現在是胡志明市必須從被動思維轉向主動設計政策的時候,對執行能力和敢作敢為的精神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望與滿意
*您好,作為全程參與《城市發展法》制定過程的人,從起草、修改到與各部委、國會各委員會合作,您如何評價納入法律的這些機制?
– 我本人全程參與了政策制定過程,與城市各機構一起與各部委、國會各委員會以及各地方合作。至今該法案已獲通過,我個人對寫入法律的政策感到非常滿意。
它正如城市領導在提出要求、制定政策並納入《城市發展法》時所期望的那樣。
*在眾多機制中,您最滿意且認為能給胡志明市帶來重大變化的是哪一點?
– 《城市發展法》第二章關於特別城市有7組政策,涵蓋各行業、領域。所有這些政策組對城市發展都具有意義,從基礎設施、交通、內澇到社會保障。
然而,我非常滿意第3條、第7條和第8條中與制度建設相關的政策。重要的是,法律允許城市主動制定優越機制和政策。當法律生效時,如果其他地方或行業有優越機制,胡志明市仍可引進適用。
同時,城市有機制主動制定人民議會決議,在有權機關意見的基礎上試點新政策。正是這些為法律創造了“生命力”,避免多次反覆修改。

胡志明市司法局局長阮氏紅幸
《城市發展法》的生命力不僅在於國會通過的優越機制,更取決於機構的執行能力和幹部隊伍的敢作敢為。執法不僅僅是頒佈足夠文件的問題,而是管理思維和執行能力的轉變。
迅速執行,不讓機制停留在紙面上
*法律已獲通過,但接下來的巨大挑戰是將這些機制付諸實踐。胡志明市和司法局正在如何開展這項工作?
– 我認為不僅是城市領導,各部門也非常堅決、熱情、積極地參與,從政策制定階段就開始。法律生效後,胡志明市迅速組織了法律普及會議,頒佈了第22號指示和第476號計劃。當前重點是頒佈文件以組織實施法律。
這是一部分權法,授權非常全面,必須通過地方文件,政策才能進入生活。
預計本月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將召開會議,通過約35-36項首批決議,以便從10月1日起同步實施。
*具體工作量非常大。城市將優先處理哪些內容?
– 整部法律約有247項內容需要組織實施。其中需頒佈約170多份法律規範性文件,包括約123項人民議會決議、48項人民委員會決定和2項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我們各廳局已協調排定優先順序。9月份提交的文件是立即實施的文件,涉及規劃、建設、社會治安秩序、社會保障、教育、醫療。
此外,有些內容既難又新、複雜,影響民眾和企業權益,需要更深入研究。例如高層空間的管理和使用;區域聯動機制;補償、支持和安置;或擴大社會保障對象取決於預算資源。

授權必須與敢作敢為和執行能力相伴
*《城市發展法》被期望將為胡志明市快速具體化發展動力創造條件。您認為,將這些機制轉化為實際結果的決定性因素是什麼?
– 法律本身不能創造優勢,而取決於我們組織實施的方式。《城市發展法》已全面徹底分權,胡志明市必須自行設計政策、自行組織實施。這要求思維從被動等待中央文件轉向主動設計和部署。
結果取決於公務員隊伍的執行能力和企業的同行。我非常贊同陳流光書記的話:城市不能把權力交給不敢使用自己權力的人。需要幹部隊伍的活力、創造力和敢作敢為。
*作為法律參謀和“守門”機構,司法局將如何確保新機制既符合法律又能進入生活?
– 我們從政策制定階段就同行,並繼續參與執行文件的審核。此外,司法局將動員專業協會、律師團、法律培訓學校、企業協會等的“智慧”。我們也非常希望坊、鄉級積極參與意見貢獻,因為坊、鄉是直接實施的地方。
正是從基層實踐中才能識別出現的問題,使政策制定更貼近生活。

胡志明市司法局局長阮氏紅幸表示,對於《城市發展法》,城市現在需要的不僅是迅速頒佈足夠文件,還要改變政策制定方式。這對執行隊伍提出了很高要求。當被賦予主動權力時,胡志明市必須主動設計政策、主動組織實施,並要對實施結果負責。
司法局將繼續在該過程中同行,從文件制定、審核到跟蹤執行和解決出現的困難,使《城市發展法》的機制不停留在紙面上,而真正成為胡志明市發展的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