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土地法》草案要求確定收回土地時損失的收入,以便制定支持方案,幫助民眾恢復生計。
司法部正在審核修訂版《土地法》草案文件,之後政府將提交國會10月會議審議通過。
與兩個月前的草案相比,最新版本在吸收國會代表和各機構意見後,補充了多項規定,涉及補償、支持和安置。其中,收回土地時,執行機關必須確定該地塊及地上資產正為使用者帶來的收入。
例如,若家庭在土地上種稻、種樹或經營,這些活動產生的收入將被確定,以預估土地被收回後損失的收入。此舉旨在確定民眾因土地被收回而損失的收入,作為制定適當支持方案的依據,以便重建生活、恢復到收回前的生計水平。
被收回土地者也必須被徵求意見,且在補償、支持、安置方案獲批前,其意見應被吸收採納。

新草案還要求安置區必須按照規劃同步完善技術和社會基礎設施,並符合社區的傳統、風俗和習慣。住房、住宅用地按不同房屋等級、不同面積標準安排,與補償水平和安置對象的支付能力相適應。
此前,草案僅要求安置區具備同步的技術和社會基礎設施,可為一項或多項項目安排,尚未對多種房屋等級和麵積標準提出要求。
另一個新點是,草案允許民眾在原地塊剩餘土地上就地安置。對於國家因國防、安全或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況,民眾如有需求,可按照政府規定,將被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積置換到該地塊本身的剩餘部分。該機制旨在為就地安置創造條件,減少居住地、生計受到的擾動以及對在其他地點安排安置用地的需求。
草案規定,補償、支持和安置經費由國家保障。若投資方自願墊付,這筆款項可從項目應繳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中扣除。
若項目獲劃撥土地且無需繳費、全部免除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金,或財政義務低於已墊付款項,差額可繼續從同一省級地區內該投資者其他項目的財政義務中扣除。扣除後剩餘款項計入投資成本。
草案還補充了處理以下情況的機制:自2003年《土地法》實施以來被收回農業用地,但至今尚未按地方政策獲得住宅用地、服務用地的情況。
據起草機關稱,此前一些地方有政策,向被收回農業用地者分配服務用地或住宅用地,以支持其轉業、穩定生活。然而,一些地方的解決工作因缺乏資金、淨地儲備或政策變化而拖延。
草案交由省級人民議會規定解決這些積壓情況。部分具體機制的條件、程序和執行方式由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