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土地法》草案要求确定收回土地时损失的收入,以便制定支持方案,帮助民众恢复生计。
司法部正在审核修订版《土地法》草案文件,之后政府将提交国会10月会议审议通过。
与两个月前的草案相比,最新版本在吸收国会代表和各机构意见后,补充了多项规定,涉及补偿、支持和安置。其中,收回土地时,执行机关必须确定该地块及地上资产正为使用者带来的收入。
例如,若家庭在土地上种稻、种树或经营,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将被确定,以预估土地被收回后损失的收入。此举旨在确定民众因土地被收回而损失的收入,作为制定适当支持方案的依据,以便重建生活、恢复到收回前的生计水平。
被收回土地者也必须被征求意见,且在补偿、支持、安置方案获批前,其意见应被吸收采纳。

新草案还要求安置区必须按照规划同步完善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并符合社区的传统、风俗和习惯。住房、住宅用地按不同房屋等级、不同面积标准安排,与补偿水平和安置对象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此前,草案仅要求安置区具备同步的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可为一项或多项项目安排,尚未对多种房屋等级和面积标准提出要求。
另一个新点是,草案允许民众在原地块剩余土地上就地安置。对于国家因国防、安全或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况,民众如有需求,可按照政府规定,将被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积置换到该地块本身的剩余部分。该机制旨在为就地安置创造条件,减少居住地、生计受到的扰动以及对在其他地点安排安置用地的需求。
草案规定,补偿、支持和安置经费由国家保障。若投资方自愿垫付,这笔款项可从项目应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中扣除。
若项目获划拨土地且无需缴费、全部免除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或财政义务低于已垫付款项,差额可继续从同一省级地区内该投资者其他项目的财政义务中扣除。扣除后剩余款项计入投资成本。
草案还补充了处理以下情况的机制:自2003年《土地法》实施以来被收回农业用地,但至今尚未按地方政策获得住宅用地、服务用地的情况。
据起草机关称,此前一些地方有政策,向被收回农业用地者分配服务用地或住宅用地,以支持其转业、稳定生活。然而,一些地方的解决工作因缺乏资金、净地储备或政策变化而拖延。
草案交由省级人民议会规定解决这些积压情况。部分具体机制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方式由政府规定。
(编译:Jon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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