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查後,嘉萊省確定這8名幹部均符合第178號議定書的退休條件,並建議內務部審議並統一解決上述案例的待遇。
為何3名幹部雖任務完成良好卻獲准按第178號議定書退休?
此前,國家審計署結論指出,嘉萊省有3名擔任農業與環境廳領導、管理職務的幹部因不滿足任務要求而被安排離職,而最近3年的評估結果均為任務完成良好,不屬於必須立即解決的情況。
這些幹部包括:H.P.N.先生——土地分局局長;N.Đ.N.先生——畜牧與獸醫分局行政-綜合處代理處長;H.T.N.A.女士——土地登記辦公室計劃-財政處處長。
經檢查,嘉萊省人民委員會發現H.P.N.先生提前退休時距離退休年齡尚有4年6個月工作時間。N.Đ.N.先生提前退休時距離退休年齡尚有4年7個月工作時間。H.T.N.A.女士提前退休時距離退休年齡尚有8年3個月工作時間。
這3人的工作單位均基於嘉萊-平定兩省職能單位合併而進行重組。因此,他們均屬於機構調整直接受影響的對象。
此外,這些個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經農業與環境廳領導集體和廳黨委審議,一致同意按政策解決。
據嘉萊省人民委員會稱,這3人最近3年的年度評估結果均為任務完成良好。但在審議解決待遇時,廳領導集體評論、評估認為其不滿足新形勢下的任務要求,不符合創新標準……因此不屬於優先留用對象。
3名提前退休幹部不符合低於正常年齡退休的條件
國家審計署點名的另外2名幹部是:P.T.C.先生——衛生廳組織幹部處副處長;L.T.M.T.女士——教育與培訓廳財政-計劃處副處長。
據嘉萊省人民委員會稱,C.先生提前退休時距離退休年齡尚有8年2個月工作時間。C.先生所在單位因兩省合併而重組,因此他屬於機構組織調整直接受影響的情況。
同樣,T.女士因工作單位在兩省之間重組而被安排離職。兩人均提交了離職申請,並經廳領導集體審議,一致同意按第178號議定書的規定解決。
此外,有3名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幹部,國家審計署結論認為在未核查其在該地區工作年限是否滿足解決離職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其離職不符合規定。
這些幹部包括:V.D.C.先生——Ia Púch鄉退伍軍人協會主席;N.V.T.先生——Ia O鄉人民委員會主席;P.H.V.先生——Đăk Kơ Ning鄉人民委員會主席。
經審查,嘉萊省人民委員會結論認為,上述3例均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但在該地區工作未滿15年,不屬於在正常勞動條件下低於退休年齡退休的對象(提前5年——PV)。因此,他們符合按第178號議定書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條件。
基於上述核查結果,嘉萊省人民委員會建議內務部審議並統一為這些案例解決第178號政策待遇。





